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大安灌区弃耕或撂荒承包耕地收回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函〔2019〕9号
灌区内各乡(镇)、场、大安灌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为加强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实施后利用效率,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市政府和土地开发整理建设指挥部于2016年4月11日和2016年11月21日分别下发通知督促承包户加快种植,防止承包耕地弃耕或撂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安灌区新增耕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依法开展大安灌区弃耕或撂荒承包耕地清查收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收主体
灌区内承包耕地的发包方是这次清收工作的主体。灌区内各乡(镇)、场、大安灌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是这次清收工作的责任单位。
二、时限要求
1、按照相关规定正常程序收回承包耕地工作要在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
2、通过司法程序收回承包耕地的,发包方要按照法律规定最短时间完成。
三、清收范围
符合《大安灌区新增耕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土地弃耕或者撂荒满两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不退还承包费和履约保证金”规定条件的承包耕地,都属于这次清收范围。
四、方法步骤
(一)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由责任单位组织发包方及相关人员制定好工作计划,灌区管理局和农经局配合,按照承包合同对符合清收条件的弃耕或撂荒的地块逐块进行实地核查,进行测量确认,做好登记表,核查人员要确认签字,并保存承包耕地现状影像资料,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二)下发收回通知书。
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由发包方向弃耕或撂荒的承包方下发收回承包耕地通知书,承包方同意收回的,双方按照规定签订收回承包地协议书。
(三)承包方拒不履行规定的,由发包方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执行。
对于承包方拒不履行的,由发包方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执行。
五、清收标准
承包方合同范围内全部地块符合收回规定的,要全部收回;一部分地块符合收回规定的,要确定好界限范围,收回符合规定的部分。
六、有关要求
(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完成任务。发包方、责任单位和配合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发包方、责任单位和配合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照工作任务,建立收回台账,逐个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导,实施责任追究。此项工作事关重大,涉及重大民生工程效益长期发挥,发包方、责任单位和配合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各尽职能,各负其责。对在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无进展的,由市督查办进行督导检查,形成问题通报。对于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