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安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9〕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厘清事涉部门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及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诉答复有关事项的通知》(白政办明电〔2016〕7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市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通知书》接收机构一般为市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呈报市政府领导阅处后签批给代市政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相关部门承办。
以市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接收机构为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审核后,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呈报市政府领导签批后予以立案。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将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将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部门为承办机关,负责承办应诉和答复的具体工作。
承办机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牵头机关负责承办应诉和答复的具体工作;无法确定牵头机关的,由市政府确定承办机关,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接收到法院应诉及白城市政府复议答复通知书但认为不应该作为应诉或答复工作承办机关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由市政府协调确定应诉及答复工作承办机关。
市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应诉、白城市政府复议答复和办理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应诉及答复工作承办机关。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裁定。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承办机关的应诉及答复程序工作。
第六条 因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将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政府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作为被告的案件,由市司法局具体承办,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市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市政府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作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牵头,市司法局配合,共同做好应诉工作。市司法局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第七条 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市政府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市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应诉工作承办机关;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市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由负有相应工作职责的市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应诉工作的承办机关。
第八条 市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如果不能及时、准确确定承办机关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与市司法局沟通,市司法局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相关规定,拟定承办机关,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领导阅处后签批给承办机关。
如该部门认为不应作为应诉及答复的承办机关的,应当列明理由,及时与市司法局沟通,共同向市政府汇报,重新确定应诉及答复承办机关。
第九条 承办机关在接收市政府转发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案件材料后,应当在熟悉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应诉经验的工作人员中确定1至2名作为市政府诉讼(答复)代理人。
第十条 承办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相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应诉(答复)材料准备齐全后,加盖市政府公章,由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送交受理人民法院或上级行政复议机关。
承办机关在准备应诉案件答辩(行政复议案件答复)材料时,确有必要向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调取相关材料的,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协助。
对于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相关证据材料如市政府认为需市司法局先行审核(查)的,承办机关应在法定期限期满3日前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移送材料、移送时间、移送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应当由市长、副市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市司法局应当会同承办机关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市政府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十二条 承办机关应当按照《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相关规定,做好庭审前和出庭应诉(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按时出庭答辩,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情,协助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 在承办过程中,如果行政应诉案件存在明显败诉可能性、行政复议案件存在明显被撤销可能性,且可能对后续工作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承办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协调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对市政府不利判决或者裁决(复议决定)后,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文书后及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并组织好司法文书的执行工作。需要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案件,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或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以市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司法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以市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市司法局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市司法局集体讨论通过后,呈报市政府同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机关应高度重视应诉及答复工作,充分发挥本机关职能作用,认真准备应诉及答复相关材料。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终结后,承办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将相关司法文书抄送市司法局备案。对市政府败诉及被白城市政府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承办机关应向市政府报告败诉及撤销原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终结后,承办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全部卷宗材料归档立卷。以市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终结后,市司法局应当在15日内将全部卷宗材料归档立卷。
第十九条 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因时间延误、不按要求提交全部材料、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等怠于履行应诉职责而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等不利后果的,报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承办机关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或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报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