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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9-13361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9〕2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9-13361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9〕2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安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发〔2019〕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和《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坚持居民自愿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我市2008年以来购买、建设并分配给保障家庭的所有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中的国有产权份额部分。

  三、组织机构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大安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协调、沟通、汇总和推进等工作。

  四、转让程序

  (一)申请受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到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购买国有产权份额。保障家庭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的,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继承法律文书;

  3.离婚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离婚法律文书;

  4.《购买国有产权份额廉租住房申请书》。保障家庭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核齐全后,转大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

  (二)审核公示。市保障中心将保障家庭相关资料汇总后,按照现行准入条件对原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进行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住房情况审核,市民政局负责收入等情况审核,每批次审核时间不超过15日。审核完成后,由市保障中心汇总,并将审核结果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公示期15天。

  (三)合同签订。公示期满后,保障家庭可按照相应标准缴纳国有产权份额购房款和物业维修基金,市保障中心与保障家庭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四)不动产登记。保障家庭持相关资料到政务大厅网签窗口办理网签,税务窗口缴纳契税,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在房屋上市交易时,个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转让价格

  保障家庭购买国有产权份额,按照原签订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每平方米600元执行。

  六、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净值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管理、相关基础设施等支出。

  七、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是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沟通、汇总及推进,信息公示和资金收取等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市保障中心进行。

  市发改局负责配合住建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缴入国库及支出管理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政府和个人依法缴纳相关税款的确定和收缴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后续土地出让金缴纳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对申请继承的保障家庭进行公证。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进行保障家庭收入等情况审核,并配合保障家庭出具离婚证明资料。

  市法院负责对存在纠纷家庭离婚、继承等事项加快裁定。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申请受理及宣传动员等工作。

  八、相关事项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可以按照合同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合法继承人不符合条件购买的,按照原合同签订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具体价格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准。

  合法继承人不符合条件的且放弃购买的,由市保障中心对国有产权部分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自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可出售之日起(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由市保障中心对国有产权部分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市保障中心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保障家庭取得全部产权后,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关注民生,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为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大安做出贡献。

  (二)加强宣传。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本实施方案比照本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稳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决不允许推诿、拖沓、不作为等行为。

  (四)强化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通力合作,真抓实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市的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