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安市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33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对《大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管护任务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大安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期末考核在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管护任务、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检查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市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主要负责人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临时用地审批等情况以及违法用地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管护等动态监测,每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管护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纳入市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年度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考核
第八条 考核部门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考核每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数量变化、高标准农田管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落实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开展自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报告由考核部门次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进行通报。
第三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管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情况选取3-4个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进行实地抽查,根据全面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自查、相关督察检查以及规划期内的年度考核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期末考核结果报告由考核部门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通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给予通报及资金奖励(奖金用于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工作专项经费,不发给个人);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建议省自然资源厅暂停该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不得力,涉及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现象视情节严重将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应责任,并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相应比例降分。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所辖村发生以上违法行为的同样追究村级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所辖各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大安市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