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有、变卖或转让。
第三条 明确主体,完善机构,划分责任。
大安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职责分工。
大安市水利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并予以实施,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工程,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保障域内村屯正常供水,制定相应管护制度和落实维护人员,做好水井房内外环境保护、定期巡查、工程日常运行管理、管护,配合卫生健康局做好水质检测,全面抓好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行政村是本村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主体,具体负责本村工程运行管理及日常维养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具有独立水源、供水管网和供水配套设施的工程作为一个供水站。每个供水站要成立相应的供水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并推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管理者做管理员,专门负责供水管理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运行正常。
第五条 加强水源井周边环境和室内卫生管理。水井房周围要设独立的院落,院内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采取种草种树等绿化措施美化、净化环境。水源井附近要设立水源地保护标识,周围3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牛、羊)圈、鸡舍、粪坑、排污口等对水质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井房内要保持整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做到窗明几净,一尘不染,设备间内不允许存放任何与供水无关的物品,生活区和生产区分开。禁止管理员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水井房内,防止水源水污染和意外事件的发生。水质净化设备要按使用规则定期进行反冲洗,并适时对水质净化设备滤料进行更换,经常检查紫外线消毒设备,如发现紫外线灯管损坏要及时更换,以保证水处理设备和消毒设备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保证水井房、水处理设备、机电设备、管网及水源井等资产安全,保证工程正常运行。要沿着供水管网的走向在地面上设立明显标志,以免在进行其他生产时对已建工程管网造成破坏,影响工程运行。
加强供水管理,严禁生活用水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供水行为。发现破坏供水设备,损坏管理设施,私自乱接输水管道的现象,要及时进行制止,并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整改和恢复原样,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做好电器设备的保护工作,雷电天气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变频器等电器设备雷击损坏,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每处供水管理房冬季必须取暖,避免供水设备的冻胀损坏,对未取暖造成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村级运行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章 管理员管理
第七条 管理员由乡镇政府统一安排管理,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必须选择政治合格,立场坚定,无前科劣迹,有一定文化水平,有责任心,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该人能够熟练掌握供水技术和水处理设备的使用流程,达到技术熟练,操作规范,能够初步判断工程故障的原因,并能进行简单处理。对屡教不会或农忙或懒惰反冲洗不及时造成滤料板结,要对其管理人员予以辞退,并且维修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禁止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做管理员。
第八条 管理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并要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应立即离岗治疗,及时更换管理人员。
第九条 管理员要积极参加上级管理部门举办的技术培训和业务学习,认真执行上级文件要求和遵守管理制度。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条 根据《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我市集中供水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及新增水源井建成后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始供水。运行管理主体单位要根据每个供水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供水制度,保证供水时间和供水量,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或减少供水量;供水时间为白天12小时。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实需要停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水户。禁止利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田园灌溉和营业性使用,如因此造成水量不足或水质下降,由使用者负责。管理员要经常检查水源水、出厂水以及末梢水的水质情况,如果发现异常现象,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保证农户喝上卫生、安全、干净的自来水。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主体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别编制本辖区内切实可行的供水应急预案,建立供水应急机制,当水源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群众生活用水正常。
第五章 水电费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个供水站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要按照“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电费收缴标准要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十三条 电费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889号)要求执行,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的饮用水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得擅自抬高电费价格。供水站要将收缴上来的电费及时交予农电部门,以保证供水工程用电正常。
第六章 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
大安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是大安市政府成立的工程维修养护专业机构,负责饮水工程主要项目的维修与养护。即:水源井的补充,改造因年久失修而不能正常供水的管网,并对全市供水井进行巡回检查。市级维修养护基金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转。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集中饮水工程的运营管理,督促检查指导各行政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供水站内的机电设备(水泵、变频)、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正常工作。供水管网损坏的,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维修,费用从乡(镇)、村级维修养护基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运行管理主体单位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养管理护制度,并及时对工程进行维修管理和养护,保证工程运行正常。
第十六条水源井和供水管网申请改造流程:以村为单位上报到乡镇水管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申请更新,农村供水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水利局,然后由市水利局按程序报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七章 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的运行及管理,了解运行管理情况,防止工程停运,造成工程闲置和浪费。
行政村作为村级运行管理主体单位,要及时掌握饮水工程的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工程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并定期向主管单位汇报工程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水利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卫健部门要定期对出厂水、末梢水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管理主体单位提供监测结果,对水质有变化的工程,及时向管理主体单位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还要对上岗的管理员进行身体检查,并颁发健康证明。电业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并及时维修供电线路及相关供电设备,以确保工程用电正常。环保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水源水的保护范围,并监督指导运行管理主体单位落实完善。价格主管部门要协助管理主体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及工程运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水费价格。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指导工作,做好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遇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