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21-08418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21〕2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21-08418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21〕2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安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人口认定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场站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吉林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20〕46号)、吉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吉民发〔2021〕22号)文件要求,结合大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精神为指针,以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合理有效分离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优化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压缩审核确认层级时限,不断强化乡镇(街道)、场站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经办能力和工作效率,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社会救助服务,全面推进全市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落地生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放、管、服”结合,对下放到乡镇(街道)、场站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进一步明确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监管有序、权责统一,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压缩社会救助工作审核确认权限层级,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瓶颈,增强全市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营造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坚持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街道)、场站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准备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市民政部门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市、乡镇(街道)、场站两级通过政务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宣传。市民政局对全市乡镇(街道)、场站民政助理、微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分别进行集中培训,确保全市基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有关政策要求、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

  (二)审批权限移交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经市政府授权,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站,自12月份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站直接负责上述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市民政局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做好政策执行、业务开展、信息系统录入维护指导、调度督促工作,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站规范有效履行社会救助审批职能,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交接工作无缝衔接。

  (三)总结验收评估阶段(2022年1月4日—1月31日)。由民政局组织对全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运行、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广泛梳理乡镇(街道)、场站、村(社区)工作人员及救助对象意见建议,不断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

  四、简化审核确认程序

  (一)规范救助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场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家属、村(社区)工作人员代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因病因残申请的提供患病病例、支出票据、残疾证原件等相关资料,填写诚信声明,自愿接受并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核对机构核查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信息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填写近亲属备案表。

  (二)规范审核确认。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授权后,在金民工程与核对系统对接前,由乡镇(街道)、场站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向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核对需求,由业务科室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中心提出委托申请;金民工程与核对系统对接后,由乡镇(街道)、场站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直接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中心提出核对需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中心按规定定期通过省厅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信息比对。乡镇(街道)、场站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核对结果,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可组织开展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长、单元长、(村)居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街道)、场站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补证相关材料。对审核确认通过的,在村(社区)公开栏等地进行公示。各乡镇(街道)、场站每月在系统审核确认业务开通期限内完成救助对象认定、变更审核确认工作。

  (三)规范档案管理。城乡低保、低收入人口档案“一户一档”,特困人员档案“一人一档”;包括审核确认表、申请书、居民家庭信息申报表、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纸质档案由乡镇(街道)、场站保存,电子档案报市民政局备案管理,待民政部“金民工程”系统完善使用后,按要求准确、完整录入“金民工程救助信息系统”,确保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致。

  (四)严格资金发放。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向财政提交救助补助资金用款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制度,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按上级政策要求,逐步实现社会救助资金“一卡通”发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统一指导、安排部署审批权限下放相关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精心组织落实,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配足配强工作力量,为推进全市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提供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二)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指导,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的确定调整,分类施保标准确定,资金管理,社会救助系统维护,监督检查,业务培训,重大救助事项实施,信访处理,绩效评估,电子档案备存,信息核对;编制全市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时发放;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工作。

  乡镇(街道)、场站负责申请受理、信息采集、提请核对、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审核确认、公示公开、证折发放、资金发放、终止救助、低收入人口认定及监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医疗后自付医疗费用救助审批及丧葬费补贴审核确认、档案管理、动态管理、数据报送、信息公开、信访处理、近亲属备案等工作。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场站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信息采集、提请核对、入户核查、初审评议、审核公示、实时监测、主动发现等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大安市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中心提供需要核查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要及时受理,认真查阅,按时反馈,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附件:大安市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贾海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玉锋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张春生 市财政局局长

            杨士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智伟 国家税务总局大安市税务局局长

            陆明辉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金 光 市政务服务局局长

            田万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树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红城 市公安局政委

            张凤岐 市农机管理总站站长

            李军红 市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王春民 人民银行大安市支行行长

            李广彦 白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安管理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