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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22-00460
分  类: 政府规章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22-00460 分  类: 政府规章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64号)文件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规定,制定本征收办法。
  第二条 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吉财公告〔2015〕2号)内容及2021年度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大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第12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凡在大安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1.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口每户每月2.00元。
  2.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单位负责缴纳,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收取。
  3.餐饮、洗浴、休闲娱乐场所、废品收购、洗车、修理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标准收取;集贸市场、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标准收取。
  4.宾馆、旅店、招待所每个营业床位按每月1.50元标准收取。
  5.有审批手续经营的摊、亭、床每个摊位按每日1.00元标准收取。
  6.城区内运行车辆
  (1)营运车辆每月每辆10.00元;畜力车每辆每月5.00元。
  (2)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自用车辆每月5.00元。
  7.营运船舶
  (1)货运船舶按每艘每月50.00元标准收取。
  (2)客运船舶按每艘每月20.00元标准收取。
  8.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拆迁工程由拆迁人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
  9.特困户和低保对象免交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1.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采取“住建核定、税务征收”的征收模式,即由住建部门核定应缴费款及属期,缴费人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城区居民、暂住人口、自用车辆、营运车辆(船舶)等由税务部门确定征收方式。如采取委托代征模式,对委托代征单位,由税务部门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3.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第八条 税务部门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国库,填列“城镇垃圾处理费”预算科目。
  第九条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费款,由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库。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