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全国、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7号)要求,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中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源头治理、精准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整治,利用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整治成果,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两违清查”工作统筹推进。尽快查清存量,坚决遏制增量,并建立既有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排查范围
排查全市行政区域内居民自行建设的房屋,聚焦城中村以及学校、医院、商贸市场周边、回迁安置区、开发区等重点区域,特别是用作经营或出租的、人员密集的自建房。同时,对城乡既有房屋进行再排查、再整治。重点排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等情形)。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饰装修的房屋。
(三)学校、商贸市场、宾馆(旅店、民宿)、文化和旅游场所、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养老院、幼儿园、医疗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房屋。
(四)现存的C、D级危房和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
(五)建设年代较早(特别是2000年以前),年久失修的房屋(重点为预制板房屋)。
(六)农村、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两违”清查三项工作中排查出的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和危房未及时整治的房屋。
(七)国营农林牧渔场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三、时间安排
开展“百日攻坚+全面整治+常态化监管”,各部门组织人员力量逐街道、逐社区、逐企业、逐单位、逐家逐户进行排查,查清扫净各类隐患,确保整治到位。
第一阶段:百日攻坚行动阶段(自启动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利用近一百天的时间,完成自建房隐患排查,同步开展安全隐患整治,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第二阶段:全面开展整治阶段(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在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将其他既有房屋整治完毕,消除存量危房。
第三阶段:常态化监管排查阶段(2023年以后)。各部门要紧盯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开展房屋安全常态化排查整治,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全年开展定期、不定期排查整治。特别是汛期前或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房屋安全巡检,加强房屋安全应急预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全力遏制增量危房。
四、排查程序
(一)现场踏查初检。学校、商场、旅馆、银行、企业、宗教活动场所、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场所、医疗场所等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排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全面开展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各排查单位组织采取外观目测,室内查验,查阅资料,询问业主等方式,对自建房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对可能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危险房屋档案,确保不漏一房一户。各排查单位要公开房屋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二)“干部+专家”核验。各排查单位可采取聘请专家的工作模式,组织农村建设工匠或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事业单位中的技术人员,对初步判断有安全隐患房屋进行进一步核验,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建设的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
(三)评估鉴定确认。对经核验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时组织房屋安全性评估鉴定;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在整治到位前应立即停止使用,经营性的要立即停止营业,并采取撤离人员、封存警示等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住人非危房,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对经营性自建房,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评估鉴定。产权人(使用人)也可以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鉴定。
五、整治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整治计划,先急后缓,分步分类处置。
(一)建立台帐。建立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台账,对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建立“一户一档”,实行“一户一策”,区分等级,分类整治,明确责任人和整治时限,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整治一户,销号一户。
(二)管控整治。对台账内的自建房采取贴封条、悬挂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等管控措施,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依法依规采取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对于可能存在回流居住风险的,实施市级包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包社区(村屯)、社区(村屯)包户的三级包保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定期巡视巡检制度,防止回流居住。
(三)工程整治。落实房屋产权人责任,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通过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平房方面,鉴定为C级的要根据鉴定结果因户施策制定点对点的工程整治措施,采取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整治,鉴定为D级的可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楼房方面,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影响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建筑物内和周边的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无法进行加固整治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可采取聘请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整改设计方案进行加固修缮、降级使用等方法妥善处理。
(四)依法整治。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要依法查处。确需拆除的,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按法定程序实施依法拆除。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法律措施,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妥善安置。对危房中迁出的居民可采取投亲靠友,安置闲置公房等暂时安置措施,解决其住房问题。同时充分依托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解决居民住房安置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杨国辉、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天昊任组长,副市长齐相蛘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实行领导包保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马洪林担任,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统筹、调度、指导和数据汇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落实,每日调度进展、每周分析研判,解决排查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效有序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规定,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第一责任,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排查部门(单位)抽调专人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各部门(单位)要落实支出责任,统筹安排工作经费,配齐配强人员力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排查不实、整改不到位的,公开通报;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督查检查情况报告,将上报市委、市政府。
(四)强化指导服务。聘请技术专家从排查摸底、数据填报、工作标准等方面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动员专业机构和农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深入一线调研指导,现场解答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按照“五化”工作法,制定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模板、排查整治手册,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挂图作战,销号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排查部门(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政策宣讲,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房屋安全排查整治的重大意义。要关注舆情,正面引导,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普及房屋使用安全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对停用拆除等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强化以案促改,形成有效震慑。
(六)强化调度统计。各排查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防止误报、漏报,自2022年5月起,排查单位每月20日将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至市住建局。
城建科联系人:孙宇航,联系电话:18343636411
乡建科联系人:曲成军,联系电话:15043636564
附件:1.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包保分工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3.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