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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23-0775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23-0775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安市高标准农田建后

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为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第4号令)、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吉农建发〔2020〕3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农〔2022〕2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指使用中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建成的土地平整、相对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运行管护是指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农田林网、输配电等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各类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本办法适用于全市2011年以来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农业以及灌区等部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运行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管护主体的确定:

  1.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等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确定有关主体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有关主体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2.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的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村民委员会应与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并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

  3.由新型经营主体或涉农企业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

  4.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

  管护主体职责:

  1.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各类管护主体应结合实际,着实做好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工作。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2.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3.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乡(镇)、村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

  4.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灾害影响,导致使用功能基本丧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监管单位报告相关情况。未明确产权所有人的工程设施或产权所有人无力实施大修或重建的工程设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

  第五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加大宣传建后管护力度。项目属地乡镇、村要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单、条幅、新媒体等形式,对项目管理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项目区农民认识和项目管理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工程、人人管工程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的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利用率。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七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1—2名管护人员,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八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并具有相关专业业务技术能力。如管护人员不具备某些专业业务技术能力(电力、水利、农机等专业),作为管护主体单位可聘请专业队伍进行管护。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九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竣工验收后60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办理工程和设施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项目所在地村集体资产。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管灌、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水源井、喷灌出现异常,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电力供应不上,农田防护不到位等),村民委员会要安排管护人员及时处理。

  各项工程设施管护达到以下标准:

  1.田块整治工程。应确保田埂、护坡、农机下田通道等无垮塌、破损,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

  2.灌溉与排水工程。应保持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管道、塘堰(坝)、排灌站、小型拦河坝、农用机井、小型集雨设施等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畅通、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3.田间道路工程。要确保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无坑洼,无垮塌,无杂草,无杂物,通行畅通;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保证农田防护林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总体完好,林木首年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

  5.农田输配电工程。应保证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农田输配电工程的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设备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有关要求;

  6.其他工程。应保持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保障农田生产的信息化管理、监测设施等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到项目实施乡镇、村检查项目管护情况,对不认真履行管护责任的乡镇,下一年度不予安排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任务,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等惩戒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支出

  第十七条 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地方财政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

  2.整合多渠道资金。农业农村局依托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充分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资金和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等;

  3.管护主体自筹。管护主体可通过投工投劳、社会捐赠、从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八条 管护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1.地方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费用,主要用于管护人员薪酬、培训、设备(耗材)采购、新建及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护保养、评估、修缮等日常维护、集中维护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管护保险等与管护相关的支出;

  2.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管护主体为村委会的,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正常损坏的,相关费用村委会支付;人为损坏的要求责任人恢复原状或支付维修费用;

  3.由于自然灾害损毁的大中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水毁农田、电力等),农业农村部门优先安排改造提升项目或小农水建设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