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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0004130130617/2013-19232
分  类: 社会保障 ;  其他
发文机关: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13〕3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22200004130130617/2013-19232 分  类: 社会保障 ;  其他
发文机关: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13〕3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吉林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人社部发〔2013〕3号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要求,就吉林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2.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按普遍调整、高龄人员特殊调整后,未超过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高工,再给予倾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0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350元。企业退休高工倾斜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高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比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转自:省人社厅网站)

 

  

 

大安市社保局

  2013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