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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0004130130617/2022-05744
分  类: 综合管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大安市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9日
标      题: 大安市社会保险局干部职工轮岗交流与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发文字号: 大社保〔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1日
索  引 号: 122200004130130617/2022-05744 分  类: 综合管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大安市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9日
标      题: 大安市社会保险局干部职工轮岗交流与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发文字号: 大社保〔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1日

  大安市社会保险局干部职工轮岗交流与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大社保〔2022〕11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合理分配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规避业务经办风险,建设高素质社会保险干部队伍,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安市社会保险局全体干部职工。轮岗交流与岗位分离,必须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条 干部职工轮岗交流要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职工业务经办能力、思想政治水平,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规避长期处于同一岗位所存在的业务经办风险及消极怠工等情况,促进全局干部职工一岗精、二岗通、三岗懂的一流工作作风,带动全局各项工作的推动及发展。

  第三条 岗位调整需经过以下流程:①岗位调整需要→②领导与调整岗位职工进行约谈→③召开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④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公布。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需进行岗位调整:

  1、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本职岗位工作目标多次未完成,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的;

  3、担任现职工作存在困难,经多次培训教育仍不能胜职工作的;

  4、自身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制度且造成一定影响,工作消极有贻误工作情况出现的;

  5、出于个人原因职工本人提出岗位调整申请的;

  6、由于实际工作安排需要调整变动岗位的;

  7、为规避经办风险,待遇发放等高风险岗位连续任职超过5年的干部;

  8、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五条 岗位分离原则

  (一)不相容岗位分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及业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不相容岗位分离规范的权力。

  (三)不相容岗位分离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和业务的各项工作及相关岗位。

  (四)不相容岗位分离应当保证单位内部工作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确保各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对每一项业务的办理过程不能完全由一人经办。钱、账、物必须实施分管。

  (六)不相容岗位分离办法应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科室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高风险岗位分离

  (一)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二)业务授权和业务执行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三)审核和执行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四)执行和记录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五)保管和记录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六)保管和核对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七)记录明细账和记录总账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八)登记日记账和登记总账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轮岗交流期限:

  1、需要重点培养的;

  2、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1、临近办理退休手续或离最高任职年龄不足2年的干部;

  2、同一科室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其中一人轮岗交流的,另外一人可暂缓交流。

  第九条 轮岗交流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综合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科草拟干部轮岗交流方案,报局领导班子审定;

  2、轮岗交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并参考本人意愿,由综合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科提出轮岗交流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实施;

  3、局领导与轮岗交流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4、做好交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轮岗交流工作纪律:

  1、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在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集体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2、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交流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3、轮岗交流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