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2200004130130617/2025-00742 |
分 类: | 综合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
标 题: | 经办服务大厅经办服务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20日 |
索 引 号: | 122200004130130617/2025-00742 | 分 类: | 综合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
标 题: | 经办服务大厅经办服务管理办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20日 |
经办服务大厅经办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办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以“严细深实快准清”作风优化社保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办服务大厅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廉洁、便民的原则,按照优化营商环境“五个坚决”和政务服务“五制、四公开、三亮明”模式建设、管理、监督与运行。
第二章 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坚持信息公开制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能公开的全部公开。
(二)信息主要通过实体大厅内部公告栏、LED公告屏等方式公开。
(三)规范网上服务事项。集中公开服务事项,实施动态管理,规范事项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
(四)优化网上服务流程。优化简化并及时公开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第四条 坚持限时办结制
(一)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即时办理事项要即收即办,现场办结。
(二)对有政策规定不能即时办结的,转后台办理,要根据办理时限的规定,向办事群众承诺办结时限。
(三)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书面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坚持一次性告知制
(一)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要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结。
(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
(三)服务对象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要及时予以办理。
(四)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做退回件处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退回的原因。
第六条 坚持责任追究制
(一)经办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权力。
(二)采取好差评评价机制、举报信箱、电话等形式,对经办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三)对于违反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以及其他管理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关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坚持文明服务制
(一)优化文明用语。工作中应当举止文明,态度和蔼,接待热情,服务周到,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二)微笑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涵养,尊重申请人,始终微笑提供申请受理、送达以及咨询事宜,保持良好沟通和和谐氛围。
第八条 坚持咨询服务制
(一)经办服务大厅提供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等。
(二)窗口咨询。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咨询做出答复,提供相应网址、服务指南等。现场不能答复的,告知申请人答复时间及其他咨询途径。
(三)电话咨询。经办服务大厅对外服务期间,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接听咨询电话并按规定作出答复,杜绝不接听、手柄不放到位及其他不当行为。
第三章 窗口管理
第九条 基本要求
(一)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服务活动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主动、耐心向服务对象讲解说明,共同守法依规。
(二)诚实守信。各类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服务项目、公众宣传都应确保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
(三)公平公正。对各类服务对象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厚此薄彼。
(四)安全便捷。服务场所应配置必要设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心理安全。在服务办理时间方面,努力做到便捷高效。
(五)优质服务。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满足其合理合法要求,并应针对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建立AB岗制度,保证工作连续性。
(一)经办服务大厅对窗口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补岗、顶岗分工。
(二)在两个岗位之间确定一名主要责任人和一名辅助责任人,作为顶岗或互为备岗(即AB岗制),人员相对稳定。
(三)主要责任人因事离岗时,应当提前向辅助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因特殊情况两名责任人同时不在岗时,统筹安排其他熟悉本岗位业务的人员顶岗。
(四)辅助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顶岗的工作,兼有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权利,对执行的工作结果负责任。当主要责任人员返岗时,双方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五)主要责任人有责任向辅助责任人传授岗位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第十一条 工作规范
(一)服务受理零推诿。按照职能和岗位职责,积极受理服务对象申办和呈报的相关服务事项,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做好服务公示公开,让办事群众有章可循,不让服务对象跑空趟、跑多趟。
(二)服务质量零差错。根据“打包办、提速办、简便办”要求,优化窗口设置,精简办事流程,提升岗位技能,完善经办服务规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服务日志基础台账,以严谨的态度确保每个环节不出错,每项业务可追溯。
(三)服务结果零投诉。以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畅通诉求渠道,使用群众满意度即时评价系统,针对存在的问题立查立改,强化督导问责,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确保服务态度最好、服务流程最佳、服务质量最优、服务结果最满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监督。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交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企业座谈会、不满意回访、调取监控、公布监督投诉渠道等方式,对窗口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办事便利度等进行跟踪反馈。公布社保行风热线电话“12333”,在经办服务大厅设立“意见箱”,在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设立投诉举报电话“5222312”,受理破坏营商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上级监督。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政务服务部门等工作和纪律监督检查,不断改进服务,主动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政务服务效能监督员,通过定期巡查或随机明察暗访等方式,监督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监督。严格制度管理,加强风险防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服务全程可追溯;精确流程控制,明晰责任主体,结合社保干部“走流程”“坐窗口”,主动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形成高效的内部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