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2200004130130617/2025-00744 |
分 类: | 综合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09日 |
标 题: |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20日 |
索 引 号: | 122200004130130617/2025-00744 | 分 类: | 综合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09日 |
标 题: |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20日 |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保证会计档案有效利用、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宇、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章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第三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格案鉴定意见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 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三章 会计档案归档整理
第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 财务人员要对会计资料进行梳理,对同一年度的会计资料分不同会计类型先按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类,对每一类中的会计资料再根据不同保管年限和形成时间顺序分别进行排序,编制《会计资料内部移交目录表》,按规定将会计资料移交给部门内部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六条 部门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要对接收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和整理编号,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章会计档案移交保管
第七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 在会计年度终了后,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中心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档案中心同意。
第八条 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查询、利用、保密等相关工作,移交前由各财务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中心负责。
第五章会计档案查询利用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所利用, 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查询或复制会计档案时,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查询复制。
第十三条 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六章 会计档案鉴定销毁
第十四条 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五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档案管理相关人员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派专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相关机构共同派员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