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220882508380032R/2020-11964 |
分 类: | 机构职能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供销合作社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02日 |
标 题: | 供销合作社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02日 |
索 引 号: | 12220882508380032R/2020-11964 | 分 类: | 机构职能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供销合作社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02日 |
标 题: | 供销合作社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02日 |
供销合作社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供销社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贺兰县供销社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共同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处和并处。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二)在业务工作中,违反党纪、国家法律和政令,违反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超越办事权限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
(五)服务工作中,以任何借口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刁难服务对象的,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的。
(六)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宴请,巧立名目乱收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责任认定分工,在接到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方面的投诉、 举报后,对一般性问题转由相关股室调查处理; 重要问题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各股室对投诉举报本股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应认真调查; 并报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被举报人所在股室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调查核实。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对有关股室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认定处理。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主管股室分管领导将调查材料及认定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查处审批。
(四)备案。在考核或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确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者, 由所在股室分管领导带领违纪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三)被投诉两次以上或被上级领导、社会团体提出批评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给予诫勉谈话,当月绩效等级评为一般。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机关全体人员给予通报、行政告诫外,具体责任人免除评优资格。
(五)凡违反本办法中条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 位或报请区人事部门批准给予辞退。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大安市供销合作社
2020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