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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732582202G/2023-00802
分  类: 监管执法 ;  公告
发文机关: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4日
标      题: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环罚字〔2022〕DA0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882732582202G/2023-00802 分  类: 监管执法 ;  公告
发文机关: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4日
标      题: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环罚字〔2022〕DA0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DA04

  大安市志忠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82MA15811M6H

  法定代表人:于志忠

  地址:大安市联合乡长发村孙白毛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1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安市志忠养殖场,现养殖生猪230头,已达到规模养殖,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该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118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2〕DA04)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21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