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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732582202G/2023-00804
分  类: 监管执法 ;  公告
发文机关: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4日
标      题: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环罚字〔2022〕DA0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882732582202G/2023-00804 分  类: 监管执法 ;  公告
发文机关: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4日
标      题: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环罚字〔2022〕DA0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DA06

  大安市鑫来养殖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82MA7EKAUP4K

  法定代表人:张井全

  地址:大安市乐胜乡永健村东西于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21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安市鑫来养殖家庭农场建设项目,2022年5月建成,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并投入使用。该行为已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十六第三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2023118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2〕DA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十六第三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2月1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