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732582202G/2025-01675 |
分 类: | 专项规划 ; 公告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01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大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4月01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732582202G/2025-01675 | 分 类: | 专项规划 ; 公告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01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大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4月01日 |
关于印发《大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场站: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中明确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及2017年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等相关工作要求,促进大安市禽养殖合理布局,制定了《大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7年7月,大安市人民政府对《大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批准实施大政函[2017]103号。2019年9月12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吉环发【2019】27号),规定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近年来我市新增了一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随着查干湖水位的上升,查干湖大安市区域水面发生了变化,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对原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进行全面排查和梳理。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吉环发【2019】27号),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变化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委托吉林省威麒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大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该《方案》已通过省级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方案》具有较好的预期可达性,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该《方案》经大安市司法部门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大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