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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565089188D/2023-07985
分  类: 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大岗子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1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大安市大岗子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岗政发〔2023〕5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882565089188D/2023-07985 分  类: 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大岗子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1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大安市大岗子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岗政发〔2023〕5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9日
  关于印发《大安市大岗子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岗政发〔2023〕54号
  各行政村、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大安市大岗子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安市大岗子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大安市大岗子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委[2023]11号)、《白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白安委字[2023]7号)文件要求,镇安委会将组织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全镇范围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省“七个一”以及“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重点,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各环节风险隐患,落实落细隐患排查、打非治违、源头治理、督导暗访等工作,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已排查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编制一组排查模板,指导行业细化排查内容、工作标准和规范要求,压实工作责任;消除一批重点隐患,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充装企业以及燃气管网、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一直未解决的风险隐患,建立台账,逐项销号。改造一批燃气设施,推进管道设施改造,基本完成管道燃气用户“阀、管、灶”改造,有序推进“瓶改管”、“气改电”;建成一批信息系统,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基本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全流程信息化监管,管道燃气企业基本形成地下管网智能监测能力;关停一批问题企业,对人员设施不符合要求、管理标准低、屡次发生事故的燃气生产、经营、充装、运输以及燃气具销售企业,依法处罚,推进关停并转;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对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和非法生产、经营、充装、储存燃气行为,在主流媒体定期通报;形成一套制度规范,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重点攻坚
  (一)排查整治“问题气”。
  1.采取“干部+专家”模式,对液化石油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逐一排查,发现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未按期完成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未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送气服务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送气服务人员未取得送气工上岗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按计划开展“阀、管、灶”升级改造,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规向未取得本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的,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并指导用户及时整改的、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用户继续供气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3、加强气瓶充装环节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开展长期监督检查。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以及未按要求送检等“问题瓶”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4.采取布建特情耳部等方式广辟案源线索,深挖细查非法经营燃气的利益链条,对“黑窝点”“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5.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
  1.严格管控“问题瓶”。在整治行动中,发现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使用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要立即查封扣押,查处的“问题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实施处罚。
  2.彻底整治“问题瓶阀”。加强城镇燃气气瓶管控,重点检查气瓶瓶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禁止充装并移交检验机构做报废处理;符合国家标准的,必须由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处理改为“单相阀”,并经检验合格方可充装使用。
  3.加强燃气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对销售单位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及燃气输配问题。
  1.利用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普查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手段,全面摸清本地区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的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对第三方施工行为进行排查,对未采取联合会签、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等行为依法处罚。
  2.严把燃气运输准入关口。加强实质性审查,在审查企业网上申请材料的基础上,深入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实地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抓好日常监管,加密日常路检路查频次,实行“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方式,扎实做好燃气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加强检验环节监管。坚持“四不两直”,加大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阔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深入排查整治安全监管执法环节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
  3.加强对燃气充装企业和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阅销售企业的执法力度,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4.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5.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三、综合施策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定期抽查镇区餐饮企业。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
  1.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主体、居民用户进行排查,摸清液化石油气钢瓶底数,建立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台账,实现液化气钢瓶置换大起底、全覆盖;将充装企业业务员姓名、电话号码、送气车辆牌照,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小区予以公示,并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告,提醒用户通过正规渠道充装液化气。
  2.组织人员协调液化石油气企业对用户自有钢瓶进行置换。用户钢瓶检验期超过3年的,用户需支付角阀费和检测费共计70元后置换;用户钢瓶检验期在3年以内的,免费置换;钢瓶使用年限超过7年的,液化石油气企业按市场价回收,无偿提供企业自有钢瓶,用户需付200元抵押金,用户可在不使用钢瓶后,退回抵押金;钢瓶内有剩余液化石油气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补足剩余液化石油气。  
  3.要求充装企业对进入场站的超出使用期限、检验不合格和国家明令淘汰的钢瓶,以市场价格进行回收,并进行实名制(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电话)登记,统一报废处理,严禁重新流入市场。属地政府按照每支钢瓶10元的标准,补贴充装企业在回收过程中因登记、储存和运输钢瓶等环节产生的费用。
  4.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现有自主产权钢瓶加装智能角阀。2023年9月30日起,规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新进自有解瓶、到期检验钢瓶必须配备智能角阀,做到钢瓶全过程、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降低液化气市场的安全隐患,防止“非法倒气”违法行为发生。政府给予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每个智能角阀30元的资金支持。
  (三)推进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推进地下管网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地下管网智慧管控。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3.强化入户安检和配送环节管理。2023年9月30日起,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入户安检和配送环节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业务培训,明确入户安检和配送环节管理要求,逐一签订责任书。全面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用户拒绝提供实名信息的,企业应拒绝供气,非居民用户用气必须签订用气合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完善各类基本资料,全面掌握用户安全底数,按照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分类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差别化管理。落实入户安检责任,居民用户送气上门一次,必须入户安检一次,安全使用须知宣传一次,非居民用户每月至少安检一次,在用气场所明显位置张贴石油液化气使用须知,并在安检系统中填写安检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安检发现隐患时,立即通知用户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气停供措施,非居民用户上报燃气主管部门移交市政府停业整顿。督促企业提升配送能力,建强配送队伍,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由送气服务人员配送到户,做到专人专车,坚决禁止用户到气站、供气网点自提气;配送车辆应有明显的燃气企业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配送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对存在违规安检和送气行为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律停业整治。
  (四)完善管理制度。
  1.按照《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
  2.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按规定将商用燃气性、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五)落实法规标准。
  根据国家、省修订的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落实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落实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落实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切断阀等有关燃气具及配件的安全使用要求。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1.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媒介、横幅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流动广告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地要通过社区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将典型事故案例、应急处置常识等宣传内容传递到每一位居民。各地要设立燃气举报投诉电话,落实《大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经营、储存、倒装、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促进液化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组织各村、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1月)。
  1.排查方式。要加强统筹协调,围绕重点任务,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指导所属燃气管理部门,全面应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排查整治要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提高排查整治质量。督促企业对照任务要求,自查自改风险隐患。
  2.建立台账。要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按照系统模块设计,在导入当地城镇燃气企业信息库基础上,逐一对照开展整治,不在企业信息库内的企业要结合排查整治及时录入系统,确保台账全覆盖。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将检查组成员发现的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责任人以及图像资料等信息全部录入系统。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要充分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台账汇总分析功能,加强对未能立行立改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督导调度、动态清零。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必须在系统内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1.盯牢隐患整改。全面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严防久拖不改、改后反弹,严控新增安全隐患。
  2.开展专项整顿。针对集中攻坚排查出的“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方面存在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从源头防治安全风险隐患。
  3.健全预防机制。聚焦燃气生产、经营、运输配送、用户使用、工程建设、燃气具生产销售等环节,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形成依法辨识、系统分析、科学评价、有效管控的风险管控制度和定期排查、限时整改、及时复查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持续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的经验做法,扎实推进燃气行业规模化发展、“瓶改管“阀管灶”改造、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四项重点工作”,严格规范燃气生产经营行为、用户安全用气、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五个重点环节”,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持续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扎实做好此次工作,我镇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由党委书记陈海波、镇长隋立新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镇长邱国利为副组长,其他干部及各村书记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岗子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大岗子镇副镇长邱国利兼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强化工作统筹。要组织排查人员、信息传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排查标准、上传要求、整改措施。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排查整治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规则和责任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实行挂图作战、销号管理,协同联动推进专项整治走深走实,确保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三)压实整治责任。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杜绝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要严格落实“九个一律”,即:不合格气瓶一律扣押、不合格调压器一律更换、不合格橡胶软管一律更换、不合格灶具一律更新、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一律停气、非居民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一律安装、存在泄漏风险的占压隐患一律消除、“黑窝点”一律全链条溯源查处、发生责任事故一律追责问责。
大安市大岗子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