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013598152M/2024-07220 |
分 类: | 农业丶畜牧业丶渔业;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红岗子乡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12日 |
标 题: | 红岗子乡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实施方案 |
发文字号: | 大红政发〔2024〕7 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05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013598152M/2024-07220 | 分 类: | 农业丶畜牧业丶渔业;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红岗子乡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12日 |
标 题: | 红岗子乡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实施方案 | ||
发文字号: | 大红政发〔2024〕7 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05日 |
根据大安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文件大防动指字(2024)1号《大安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乡制定《红岗子乡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实施方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 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预案》《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吉林省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吉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实施 案(第五版)》《大安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方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 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 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 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大安市非洲猪瘟疫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乡畜牧兽医站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乡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乡政府提出启动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乡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 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红岗子乡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负责落实国家、省政府和白城市大安是政府防控疫情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乡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出防控工作的政策,审定工作预案,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分析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检查和督促 乡镇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控动物疫情的重 大事项。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落实、完成各自职责。
乡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制订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 明确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购置储备消毒等药品、器械、 防护用品等防控物资。组建动物疫情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 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协调农业综合 执法部门对疫点内生猪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配合省、白城市、大安市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 行病学调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 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野猪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对死因不明的野猪要查明死因,并做好 无害化处理。要强化野外巡护,需要掌握野猪状况,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政府负责向发改部门协调完善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物资调用的计划安排;
财政所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动物疫情防控经费和紧急防控物资储备购置所需资金;
派出所负责向公安部门申请协助查处妨碍畜牧、市场监督管理、商品流通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协助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乡司法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及疫病防控相关规范性文件拟定工作;
乡政府负责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优先运送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防止疫病扩散。对调入我乡的生猪及产品运输工具的严格监督、检查、登记,以及对客运旅客的宣传,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乡民政部门负责非洲猪瘟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乡、市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乡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好参与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和奖励政策;
乡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违法饲养生猪行为的查处;
乡卫生院负责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人间监测和诊治,切实做好防控工作;
乡畜牧兽医站负责进入流通环节生猪产品的"两章两证"查验、禁止未经检验检疫、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上市交易。负责生猪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生产、加工环节的肉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猪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制度,确保猪肉食品生产、加工所需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原料来源合法,渠道正常,证物相符。猪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生产、加工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要严格要加强流通环节生猪产品监管,严防病死生猪及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乡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和处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宣传部门负责提出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报道,收集跟踪境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邮政部门要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
各村政府要对本区域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落实乡指挥部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各项决策和部署,负责辖区内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内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提出防控动物疫情工作预案,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分析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检查和督促各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重大事项。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派出所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市、乡畜牧善医主管部门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并配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白城市、大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3.2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乡畜牧兽医站报告。
乡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向大安市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报告。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 组织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 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 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 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中国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村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市乡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并逐级上报至市级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省级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 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 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善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 情。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度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 和一般(IV级)。
4.1.1特别重大(1级)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 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1.2重大(II级)
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1.3较大(III级)
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1.4一般(IV级)
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I级)
疫情响应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 1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 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乡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4.2.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乡政府立即启动II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 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4.2.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乡政府立即启动 III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 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4.2.4一般(IV级)疫情响应
乡政府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 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 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4.3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载工疫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 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 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
5.1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 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 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乡畜牧兽医站向主管部门申请协助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 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乡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乡政府向上级报告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 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发病猪舍为 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对其它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 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 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不 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仓库)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 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市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 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 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 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灭鼠、灭蝇、灭蚊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疫点为生猪屠宰场点的,停止生猪屠等生产经营活动。
5.2.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村、乡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未采取扑杀措施的养殖场(户)和相关 猪舍,要严格隔离观察、强化应急监测、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开展抽样检测,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经 指定路线就近屠宰。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乡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 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 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 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对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 原学检测且病毒核酸阴性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 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市范围内调运。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 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 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5.2.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 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 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3野猪和虫媒控制养殖场(户)要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 野猪接触。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 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蝉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控制措施,畜牧善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5.4.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易感动物养殖情况,野猪分布状况、疫点周边地理情况;根据诊断规范,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动物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5.4.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 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 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5.5应急监测
疫点所在市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 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 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 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 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5.6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5.6.1 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死亡猪和应扑杀生猪 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21天后未出现新发疫情,对疫点和屠宰场 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白城市畜牧善 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 封锁令的市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经过5个月空栏且环境抽样检测为阴性后,或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 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猪病原学检测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表现的,方可补栏。
5.6.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对屠宰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 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 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48小时后,由白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 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 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15天后,由白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 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经检测为阴性且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48小时后,由白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5.7扑杀补助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 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 措施,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级) 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畜牧善医主管部门;重大(II级)以上疫 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6.2表彰奖励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协调顺畅、配合紧密、措施有力的单位,以及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乡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 表扬。
6.3责任追究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 事人责任。
6.4抚恤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 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在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 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专家组、应急处置组、应急处置车辆、应急处置物 资详细见附件)。
7.2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开展防控工作, 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7.3 条件保障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乡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 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参照生猪口蹄疫 扑杀补助标准予以补偿,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7.4技术保障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 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根据本辖区防控工作实际,制 定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7.5 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 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 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 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 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8 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针对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三)家养野猪发生疫情的,按家猪疫情处置;野猪发生疫 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 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和家养野猪扩散。
(四)常规监测发现养殖场样品阳性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猪群过 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 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或 血清学阳性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并采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复核;对其余猪群持续隔离观察21天,对无异常情况且检测阴性的猪,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对检测阳 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常规监测发现屠宰场所样品阳性的,应立即开展紧急 流行病学调查并参照疫点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 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七)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 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 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善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八)本实施方案由红岗子乡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大安市红岗子乡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