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013598101D/2021-01637 |
分 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联合乡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25日 |
标 题: | 联合乡关于印发《联合乡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五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联政发〔2021〕13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3月25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013598101D/2021-01637 | 分 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联合乡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25日 |
标 题: | 联合乡关于印发《联合乡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五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大联政发〔2021〕13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3月25日 |
联合乡关于印发《联合乡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五大动物
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联政发〔2021〕13号
各村、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联合乡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五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附:1、《联合乡牲畜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2、《联合乡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3、《联合乡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4、《联合乡鸡新城疫防控应急预案》
5、《联合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应急预案》
(此页无正文)
联合乡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联合乡牲畜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确保畜牧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全省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口蹄疫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响应和善后的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措施。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2、疫情监测与预警
2.1 监测与报告
2.1.1 市农业农村局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口蹄疫疫情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要做好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2.1.2 各乡镇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口蹄疫疫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时,要立即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1.3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认定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白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派人协助、指导采样。
2.2 疫情确认
口蹄疫疫情按程序认定。
⑴现场临床诊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⑵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
⑶农业部确认。农业部根据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认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2.3 疫情分级
口蹄疫疫情分四级。
2.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⑴在14日内,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⑵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2.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⑴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⑵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2.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疫情。
⑴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⑵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2.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疫情。
⑴有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⑵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2.4 疫情预警
接到上级畜牧部门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3.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赵彦峰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委副书记薛丰刚、市政府副市长王敬东、市公安局局长韩雷、市畜农业农村局局长齐全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和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局、广播电视台、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齐全兼任。
市农业农村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3.2 部门分工
乡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及《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乡畜牧站: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乡(镇)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乡派出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秩序,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乡司法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民政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乡财政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本乡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劳动保障所: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乡农机站: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公路、水路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乡林业站: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乡卫生院:负责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农产品安全检测站: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4、应急响应
4.1 临时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所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的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如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3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村屯报乡综合服务中心,乡政府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4.4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4.4.1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4.2 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4.3 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4.4 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5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4.5.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4.5.2 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4.5.3 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5.4 对交通工具、圈舍、用具及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5.5 关闭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4.6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7 野生动物控制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猪、黄羊等野生偶蹄兽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当地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4.8 解除封锁
4.8.1 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4.8.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市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市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参与验收。
4.9 处理记录与档案
乡综合服务中心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10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11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12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综合服务中心应在乡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对参加重大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口蹄疫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口蹄疫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口蹄疫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
5.5 抚恤和补助
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口蹄疫疫情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的安全区域。
6.1.1 储备应急物资应包括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1.2 养殖规模较大的乡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市疫控中心实验室应做好诊断试剂储备。
6.2 资金保障
口蹄疫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6.3 法律保障
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16年全省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乡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口蹄疫防疫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相关防疫知识和科普知识的作用,领先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FMD)是由口蹄疫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具有O、A、C、SAT1、SAT2、SAT3和亚洲Ⅰ型7个血清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7.2 本预案由乡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7.3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联合乡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鸵鸟、鸽子等)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禽流感不仅直接威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内、国际影响极大。因此,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动物重大疫病的防制上,要严格执行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消毒、强制封锁、强制扑杀的“五个强制”综合性防制措施。以“早、快、严、小”为基本原则,控制重大疫病疫情的发生与流行,实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目标。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综合服务中心
1、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报。
2、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负责安排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使用计划。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
4、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调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6、组织对疫点、疫区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8、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财政所
负责落实疫情处理经费、扑杀病禽补贴等专项资金储备。县级财政设立20万元扑灭疫情应急资金,一旦发生疫情,随用随补,专款专用。该储备资金根据防疫物资需求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储备库正常运转。
(三)派出所、农机站
协助畜牧部门做好重大疫病疫区封锁、扑杀病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工作。
(四)司法所
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工作。
(五)卫生院
负责疫区内人员疫情监测和防范工作。
(六)粮食、林业、贸易以及中、省直驻大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配合畜牧部门做好重大疫病的防控、疫情的处理工作。
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发生疫情的村、屯要迅速了解疫情的基本情况,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蔓延,应立即上报乡综合服务中心(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乡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给畜牧主管部门,并由畜牧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详细了解疫情发生范围、动物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情况等,并做出初步诊断,并立即向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畜牧部门在认真分析疫情形势和疫情动态、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拟定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立即上报白城市防控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四)乡人民政府根据畜牧部门建议,及时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五)疫区内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15天没有新患畜禽发生,经过终末消毒后,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四、法律责任
对执行本应急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联合乡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猪瘟病的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防控猪瘟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猪瘟是一种由猪瘟病毒引起的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由于该病传播迅猛,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对养猪业危害严重。因此,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将此病列为A类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规定为一类动物疫病。猪瘟不仅直接威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内、国际影响极大。因此,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动物重大疫病的防制上,要严格执行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消毒、强制封锁、强制扑杀的“五个强制”综合性防制措施。以“早、快、严、小”为基本原则,控制重大疫病疫情的发生与流行,实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目标。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综合服务中心
1、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报。
2、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负责安排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使用计划。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
4、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调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6、组织对疫点、疫区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8、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财政所
负责落实疫情处理经费、扑杀病畜补贴等专项资金储备。县级财政设立20万元扑灭疫情应急资金,一旦发生疫情,随用随补,专款专用。该储备资金根据防疫物资需求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储备库正常运转。
(三)派出所、农机站
协助畜牧部门做好重大疫病疫区封锁、扑杀病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工作。
(四)司法所
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工作。
(五)卫生院
负责疫区内人员疫情监测和防范工作。
(六)粮食、林业、贸易以及中、省直驻大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配合畜牧部门做好重大疫病的防控、疫情的处理工作。
三、发生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发生疫情的村屯要迅速了解疫情的基本情况,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蔓延,并在8小时内上报市防控重大疫病指挥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给畜牧主管部门,并由畜牧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详细了解疫情发生范围、动物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情况等,并做出诊断。
(三)畜牧部门在认真分析疫情形势和疫情动态、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拟定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于12小时内上报白城市防控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畜牧部门建议,及时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五)疫区内最后一只病猪扑杀后,15天没有新患畜发生,经过终末消毒后,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四、法律责任
对执行本应急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联合乡鸡新城疫防控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鸡新城疫防控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防控鸡新城疫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鸡新城疫是由鸡新城疫病毒引起的急性、高度接触性、烈性传染病,一旦发生,即呈暴发性流行,死亡率可高达90%—100%,对养禽业危害极大,因此,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将此病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鸡新城疫不仅直接威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内、国际影响极大。因此,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动物重大疫病的防制上,要严格执行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消毒、强制封锁、强制扑杀的“五个强制”综合性防制措施。以“早、快、严、小”为基本原则,控制重大疫病疫情的发生与流行,实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目标。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综合服务中心
1、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报。
2、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负责安排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使用计划。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
4、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调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6、组织对疫点、疫区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8、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财政所
负责落实疫情处理经费、扑杀病禽补贴等专项资金储备。县级财政设立20万元扑灭疫情应急资金,一旦发生疫情,随用随补,专款专用。该储备资金根据防疫物资需求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储备库正常运转。
(三)派出所、农机站
协助畜牧部门做好重大疫病疫区封锁、扑杀病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工作。
(四)司法所
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工作。
(五)卫生院
负责疫区内人员疫情监测和防范工作。
(六)粮食、林业、贸易以及中、省直驻大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配合畜牧部门做好重大疫病的防控、疫情的处理工作。
三、发生鸡新城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发生疫情的村屯要迅速了解疫情的基本情况,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蔓延,并在8小时内上报市防控重大疫病指挥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给畜牧主管部门,并由畜牧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详细了解疫情发生范围、动物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情况等,并做出诊断。
(三)畜牧部门在认真分析疫情形势和疫情动态、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拟定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于12小时内上报白城市防控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畜牧部门建议,及时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五)疫区内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15天没有新患禽发生,经过终末消毒后,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四、法律责任
对执行本应急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联合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
为切实做好我市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疫情,保障动物卫生安全,促进牧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吉林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应急预案》、《白城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应急预案》、《白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乡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所需要经费、物资、设备和技术的储备。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要做到政府统一指挥,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利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综合手段,进行快速应急处理,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相关重大事项。乡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辖区内相关重大事项。
一、疫情的分级及应急反应
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划分为重大疫情、较大疫情和一般疫情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应急控制措施。
(一)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在14天内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疫情或病猪数超过1000头。
确认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重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将疫情情况报白城市牧业管理局和省牧业管理局。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反应机制。
市人民政府根据农业农村局的建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限制或停止生猪及其产品交易;扑杀确诊猪或疑似染疫猪;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引用水源等;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必要时,可请示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农业农村局在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确认后,立刻向白城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局报告。按照市人民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控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防控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较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在14天内,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疫情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大蔓延趋势。
较大突发疫情控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牧业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集人员、物资和资金,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市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进行确认,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白城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疫区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督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具体情况提供技术指导,并向本市其他县(市、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三)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是指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局部村屯零星发生,病畜和疫点数较少;或在边远、地广人稀地区局部流行。
一般疫情控制工作由乡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
一般疫情发生后,疫区乡畜牧兽医站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业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畜牧业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牧业、卫生、工商、财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同时做好疫区内生产经营、居民生活的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市畜牧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集和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建立以市、乡(镇)为基础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紧急培训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二)市发改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三)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积极筹措、及时安排动物防疫资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
(四)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
(五)市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六)市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社会控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八)市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疫病监测和防范工作。
(九)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予以配合,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保证疫区的通讯畅通。
(十)市工信局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应急控制的科技成果,安排必要的研究项目。
(十一)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畜禽屠宰场(点)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杜绝病害肉出场(点)。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控制主要技术措施
(一)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报告。
2、当地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可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上报市疫控中心。
3、市疫控中心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4、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市疫控中心和市农业农村局应在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白城市疫控中心和白城市农业农村局。白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疫控中心按有关规定向省畜牧业管理局和省疫控中心报告疫情。
(二)疫情诊断。
根据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做出诊断。
1、流行特点。
猪和野猪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的唯一自然宿主,因此猪是该病的主要传染源,不同品种的猪均可感染,其传播方式可分为水平传播和垂直传播。
水平传播:包括发病猪和病毒携带者传播、母猪剖腹产引起的传播、胚胎移植造成的传播、人工授精引起的传播以及空气传播。
垂直传播:妊娠母猪对该病易感染性最强,同时可将病毒垂直传递给胎儿。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在感染猪的血清、淋巴结、脾脏、肺脏等组织可以长期存活,并可向环境排毒。隐性带病毒者可将病毒传给其它猪。
在饲养管理水平、卫生条件差的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常与猪肺炎支原体、副猪嗜血杆菌、巴氏杆菌、猪伪狂犬病病毒、猪附红细胞体、链球菌等混合或继发感染,导致猪群死亡率增高。
本病无明显季节性,一年四季均可发生。呈地方性流行,新疫区可急性传播,急性期过后转为慢性或亚临床感染。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
2、临床指标。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3、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门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4、病理学指标。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阳性。
5、结果判定。
疑似结果:符合临床指标和病理指标,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确诊:符合疑似结果,且符合两个病原学指标其中之一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三)疫情处置。
疫情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1、疑似疫情的处置: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确认疫情的处置。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市农业农村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屯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场(点)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封锁疫区。
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具体措施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3)疫点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物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
(4)疫区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物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6)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源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及扩散风险评估。
(7)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畜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3、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祥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4、安全保护。
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胶鞋、戴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四、其它事项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部门或所辖区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控制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各项规定。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违反本预案规定,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赞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