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大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大安市两家子镇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两家子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进一步规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即是否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审查依据

  各级行政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

  三、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制作、谁负责保密审查”和“一事一审”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四、工作程序

  1.行政机关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2.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承办单位要明确提出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的意见。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4.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机关,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行政复议中涉及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法律责任

  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