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7710658813/2021-08464 |
分 类: | 安全与应急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07日 |
标 题: | 大安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安委办字〔2021〕130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08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7710658813/2021-08464 | 分 类: | 安全与应急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07日 |
标 题: | 大安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大安委办字〔2021〕130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08日 |
大安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
大安委办字〔2021〕130号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规范醇基燃料市场违法违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督促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各环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21〕296号)要求,醇基燃料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凡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一)醇基燃料生产企业应当将醇基燃料原材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库内,严禁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充装醇基燃料,严禁委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配送醇基燃料。
(二)醇基燃料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醇基燃料。
(三)醇基燃料运输企业应当使用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雇用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从业人员从事醇基燃料的配送工作。
(四)醇基燃料使用单位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购买产品质量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规定的醇基燃料,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场所、通过专用灶具使用醇基燃料。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的生产、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无储存经营企业的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醇基燃料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醇基燃料企业、车辆的资格管理;负责醇基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驾驶人、押运员不具备资质等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验装载醇基燃料车辆的罐体及依法核发醇基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使用质量不合格、超期未检的罐体装载醇基燃料的违法行为,负责对醇基燃料及包装物、容器和灶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打击制假制劣违法行为,依法对未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超范围储存、经营、运输醇基燃料的企业(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五)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涉及醇基燃料储存场所(含餐饮酒店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醇基燃料储存场所以及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储存经营和运输醇基燃料的场所(含餐饮酒店等)进行环境监测,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各部门在严格履责的基础上,要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力度,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
(一)建立基础台账。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进行深入排查。要从餐饮场所等使用单位入手,追本溯源,对醇基燃料的来源、运输车辆等一查到底,完善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强化源头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醇基燃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让正规企业生产经营的醇基燃料作为工业生产原料服务社会。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醇 基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向用户提供“一书一签”,落实危险化学品装车环节“四必查”。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依法查处“黑醇基燃料”。
(三)加强运输及加注环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查处不具备资质运输醇基燃料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有险货物停车场的安全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企业违法分装、储存醇基燃料等违法行为,打击不符合《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安全要求加注(装卸)醇基燃料的行为。
(四)加强餐饮等使用场所隐患排查整冶。商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开展餐饮场所醇基燃料使用隐患整治,引导其改用其他燃料。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醇基燃料监管的重要性,及时 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落实醇基燃料整治的具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打击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醇基燃料使用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证照。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追责。市安委会办公要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不履职尽责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严肃追责问责。
请于2022年1月8日前将工作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刘玉章,联系电话:15043655188
大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