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吉财粮[2023]4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巩固稳粮扩豆成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发放一定补贴。
2.合理分配、保障收益。补贴资金测算分配过程中,不得将小农户排除在补贴发放之外,切实支持保护好小农户的种粮积极性。
3.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发放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补贴面积准确,补贴对象无异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已有渠道、人员机构等工作基础,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准确兑付。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补贴额度。
我市根据省里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本地财力状况,确定对本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额度。
(二)明确补贴内容。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有关部门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受益。
2.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具体包括土地确权面积、二轮承包面积、其他通过合法程序和手续获得的耕地等合法耕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的种植面积、虚报面积。
3.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为符合补贴范围的生产者当年实际种植玉米和大豆的面积。各乡(镇)、国营农林牧渔场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对不可抗力灾害面积的核实确认,对正常生产而遭遇的灾害面积予以确认,保护农民合理收益。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违反生产规律导致绝收的面积。
(2)疏于管理导致绝收的面积。
(3)恶意骗补的面积。
4.补贴标准。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粮食种植政策导向、本地的地域种植特点、区域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根据补贴资金和补贴面积合理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大豆生产者补贴每亩均要高于玉米生产者补贴220元。
(三)加强补贴管理。
1.加强专户管理。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不得违规转出专户核算。
2.细化申报核实。各乡(镇)、国营农林牧渔场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补贴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面积核实口径及核实办法,统一规范补贴面积申报、核实、汇总、上报等工作。各乡镇(场站)根据市级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乡镇(场站)补贴申报工作方案及工作流程,明确乡、村两级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村委会(分场)组织农户进行申报并对农户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包括姓名、种植面积、种植品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事项。特别是对种植农作物品种、面积要采取现场查看、实地测量等方式进行严格核实,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政府。乡镇(场站)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村(分场)上报的补贴申报面积依据土地确权数据、农户投保数据、土地承包合同(非平均承包)、缴纳承包费票据等数据、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定,确认无误后,将申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场站)上报的申报数据等材料进行审查,向财政部门提供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补贴标准按程序拨付资金。
3.实行公示制度。财政部门要做好与农业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农业部门提供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信息与财政部门补贴发放信息有效衔接。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等,对经审核确定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要做到补贴面积、标准、数额准确,兑付流程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断健全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等情况,对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真实完整。
4.强化发放管理。各乡(镇)、国营农林牧渔场要加强与有关金融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将补贴资金通过直接汇入补贴对象银行卡、存折等支付工具(以下简称“一卡通”)的方式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发放现金。各单位禁止集体代领“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发放给农业合作社、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5.规范预算执行。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各乡(镇)、国营农林牧渔场收到补贴资金后,要抓紧开展补贴申报、统计核实、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不得迟拨滞拨补贴资金。对在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存闲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落实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宣传引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市级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成立由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统计局组成的协调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完善实施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开展相关工作。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共同研究制定全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商定每年玉米和大豆补贴测算标准,按职责指导各乡(镇)、国营农林牧渔场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财政局负责根据补贴政策和测算标准等按程序拨付资金;发改局负责做好玉米和大豆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国营农林牧渔场做好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核定统计工作;商务局负责统筹组织做好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数据,配合补贴资金测算。
市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和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县具体补贴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补贴落实协调机制,细化并压实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资金分配、拨付兑付等各环节责任。各乡(镇)、国营农林牧渔场要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土地流转,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补贴发放对象,避免发生纠纷,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等各种监督形式,以问题为导向,紧盯补贴资金管理各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收集汇总年度补贴发放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库并动态更新,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完成后,市政府要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总结,并抽取一定比例的发放情况,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单、公告栏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确保补贴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落实。
(四)加强绩效管理。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把绩效管理融入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全过程,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刚性约束,确保“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指标,作为预算申报和编制的重要依据;要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对执行中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提升绩效自评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并加大绩效自评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
四、责任追究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申报环节。补贴申报主体对相关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二)在资金分配环节。各乡(镇)、国营农林牧渔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将补贴资金细化分配到具体申报者,对补贴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补贴资金申报者负责。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环节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分配资金,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和使用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大安市2020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粮〔2020〕156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