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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15M/2021-09044
分  类: 价格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标      题: 大安市关于实施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发改价管字[2021]10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15M/2021-09044 分  类: 价格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标      题: 大安市关于实施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发改价管字[2021]10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大安市关于实施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大发改价管字〔2021〕105号

大安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及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价格联动的范围适用于大安市使用公共管网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简称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原则。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遵循兼顾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保持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的原则。

  三、联动方法。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涨降同向联动调整,涨降同频,不可只涨不降。

  四、启动条件。在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综合购进价格累计变动达到或超过基期水平5%时,非居民天然气在基期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核加(减)联动价格。

  五、价格确定。联动价格= (计算期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销售价格+联动价格。

  其中,综合门站价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天然气采购量确定;供销差率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原则上不超过4%。计算期内,当燃气经营企业供销差率高于4%时,按4%计算;供销差率低于4%时,按实际数据计算。

  六、调价程序。当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依据企业申请启动联动机制,也可依据天然气社会平均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启动联动机制,并制定调价方案明确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印发给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七、有关要求。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积极做好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同时加大天然气价格监测力度,依法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八、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省政府对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