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大岗子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大发改价管字[2022]4号
大安市大岗子镇港上明珠物业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城镇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后对大岗子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制定,现将制定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城镇规划区域内通过城镇排污设施(含构成城镇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排放的污水,未经城镇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
二、调整收费标准
1、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为0.85元/吨。
2、公共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为1.20元/吨。
3、特业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洗浴业、美容美发业、室内游泳馆等)应按1.60元/吨收取。
三、征收办法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征收方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3、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财政。
五、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用途
城镇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上述收费标准试用期为一年(自2021年1月1日一2022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满后,此文件作废。应按照成本监审的结果和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等,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