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882013598873J/2022-04953 |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12日 |
| 标 题: | 赵立才声明公告 |
| 发文字号: | 大〔2022〕不动产第256号 |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18日 |
| 索 引 号: | 11220882013598873J/2022-04953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12日 |
| 标 题: | 赵立才声明公告 | ||
| 发文字号: | 大〔2022〕不动产第256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18日 |
赵立才声明公告
大〔2022〕不动产第25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并处置”。赵立才的房屋坐落于安广镇龙泉街2-13-105,房屋所有权已于1998年8月15日发生转让,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应在公告发布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大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特此公告
大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