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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8873J/2024-01534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9日
标      题: 聂洪发声明公告
发文字号: 大〔2024〕不动产第09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8873J/2024-01534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9日
标      题: 聂洪发声明公告
发文字号: 大〔2024〕不动产第09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5日
聂洪发声明公告
大〔2024〕不动产第09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聂洪发的房屋坐落于安广镇1-2-164,房屋所有权已于2008年12月18日发生转让,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应在公告发布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大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特此公告
  大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