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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8873J/2024-05662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公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4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文字号: [2024]第45-6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8873J/2024-05662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公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4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文字号: [2024]第45-6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叉干镇建国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23.0461公顷,其中:农用地18.2323公顷(水田6.9551公顷、旱地1.0916公顷、林地1.4058公顷、其他草地5.6140公顷、农村道路0.2141公顷、水库水面0.0507公顷、沟渠2.9010公顷),建设用地0.3366公顷(公路用地0.0766公顷、农村宅基地0.2600公顷),未利用地4.4772公顷(盐碱地4.4772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建国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叉干镇庆发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19.4383公顷,其中:农用地19.3407公顷(水田5.1595公顷、旱地6.4973公顷、林地4.6777公顷、其他林地2.0258公顷、其他草地0.7003公顷、农村道路0.1247公顷、设施农用地0.0902公顷、坑塘水面0.0652公顷),建设用地0.0976公顷(公路用地0.0285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691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庆发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叉干镇庆平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5.4737公顷,其中:农用地5.4737公顷(水田3.0766公顷、林地1.3089公顷、其他草地0.5163公顷、农村道路0.0071公顷、沟渠0.5648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庆平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叉干镇先锋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16.5499公顷,其中:农用地15.1831公顷(水田3.8577公顷、旱地8.3571公顷、林地0.2250公顷、其他草地1.6802公顷、农村道路0.1269公顷、沟渠0.9362公顷),建设用地0.0493公顷(公路用地0.0311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182公顷),未利用地1.3175公顷(盐碱地1.3175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先锋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叉干镇长城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16.0547公顷,其中:农用地15.9856公顷(水田1.2221公顷、旱地13.5064公顷、天然牧草地0.0690公顷、其他草地0.6939公顷、农村道路0.2234公顷、坑塘水面0.0937公顷、沟渠0.1771公顷),建设用地0.0498公顷(公路用地0.0498公顷),未利用地0.0193公顷(盐碱地0.0193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长城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乐胜乡古城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19.1208公顷,其中:农用地4.6039公顷(水田0.0845公顷、旱地2.0058公顷、其他草地1.4973公顷、农村道路0.2906公顷、沟渠0.7257公顷),建设用地0.0093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93公顷),未利用地14.5076公顷(盐碱地14.5076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古城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乐胜乡长源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16.8489公顷,其中:农用地4.6978公顷(旱地2.3136公顷、林地0.0903公顷、其他草地1.0004公顷、农村道路0.1295公顷、沟渠1.1640公顷),建设用地0.0554公顷(公路用地0.0491公顷、农村宅基地0.0063公顷),未利用地12.0957公顷(盐碱地12.0957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长源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乐胜乡人民政府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9.7392公顷,其中:农用地6.4587公顷(水田4.6305公顷、其他草地1.5146公顷、坑塘水面0.2475公顷、沟渠0.0661公顷),建设用地0.0552公顷(农村宅基地0.0552公顷),未利用地3.2253公顷(盐碱地3.2253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乐胜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两家子镇同安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36.8416公顷,其中:农用地26.3140公顷(水田0.1576公顷、水浇地5.3004公顷、旱地8.8306公顷、林地0.6272公顷、天然牧草地0.2347公顷、其他草地8.9759公顷、农村道路0.4960公顷、坑塘水面1.6120公顷、沟渠0.0796公顷),建设用地0.0744公顷(公路用地0.0744公顷),未利用地10.4532公顷(盐碱地10.4532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同安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两家子镇同德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14.1943公顷,其中:农用地8.1690公顷(水浇地1.6518公顷、旱地2.4582公顷、林地0.4603公顷、其他林地0.4075公顷、天然牧草地0.3390公顷、其他草地2.2926公顷、农村道路0.1329公顷、水库水面0.0091公顷、沟渠0.3276公顷),建设用地0.1211公顷(公路用地0.1211公顷),未利用地5.9042公顷(盐碱地5.9042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同德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两家子镇同富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3.1353公顷,其中:农用地3.1179公顷(旱地1.1014公顷、其他草地1.9692公顷、农村道路0.0473公顷),建设用地0.0174公顷(公路用地0.0174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同富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两家子镇同合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21.0414公顷,其中:农用地12.0413公顷(水浇地0.0464公顷、旱地7.4432公顷、林地0.3148公顷、其他草地3.6568公顷、农村道路0.1433公顷、沟渠0.4368公顷),建设用地0.2062公顷(公路用地0.2062公顷),未利用地8.7939公顷(盐碱地8.7939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同合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两家子镇同强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24.9591公顷,其中:农用地23.9920公顷(水浇地0.0468公顷、旱地3.1217公顷、林地0.9232公顷、其他草地19.7631公顷、农村道路0.0634公顷、坑塘水面0.0032公顷、沟渠0.0706公顷),建设用地0.3158公顷(公路用地0.3158公顷),未利用地0.6513公顷(盐碱地0.6513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同强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两家子镇同胜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20.5522公顷,其中:农用地18.8223公顷(旱地2.8921公顷、其他草地15.7010公顷、农村道路0.2292公顷),建设用地0.2634公顷(公路用地0.2634公顷),未利用地1.4665公顷(盐碱地1.4665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同胜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两家子镇同顺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11.8367公顷,其中:农用地5.9257公顷(旱地2.6509公顷、林地0.0720公顷、其他草地2.4755公顷、农村道路0.1940公顷、坑塘水面0.2099公顷、沟渠0.3234公顷),未利用地5.9110公顷(盐碱地5.9110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同顺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两家子镇同心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0.1360公顷,其中:农用地0.0066公顷(沟渠0.0066公顷),未利用地0.1294公顷(盐碱地0.1294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同心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