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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8873J/2024-05665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公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4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文字号: [2024]第61-8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8873J/2024-05665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公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4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文字号: [2024]第61-8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两家子镇同兴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2.5448公顷,其中:农用地2.5031公顷(其他草地2.3519公顷、农村道路0.0973公顷、沟渠0.0539公顷),建设用地0.0170公顷(公路用地0.0170公顷),未利用地0.0247公顷(盐碱地0.0247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同兴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两家子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0.4901公顷,其中:农用地0.4901公顷(其他草地0.3235公顷、水库水面0.1575公顷、沟渠0.0091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两家子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新平安镇东南岗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56.3481公顷,其中:农用地36.9419公顷(旱地16.4803公顷、林地1.6647公顷、灌木林地1.3402公顷、其他林地0.0307公顷、其他草地11.7745公顷、农村道路0.7006公顷、沟渠4.9509公顷),建设用地0.1402公顷(公路用地0.1402公顷),未利用地19.2660公顷(盐碱地19.2660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东南岗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新平安镇平安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3.5883公顷,其中:农用地3.5883公顷(旱地0.8339公顷、林地0.0014公顷、其他草地2.4691公顷、农村道路0.2839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安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新平安镇于家洼子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14.1617公顷,其中:农用地8.4711公顷(旱地0.0857公顷、其他草地6.9418公顷、农村道路0.0394公顷、坑塘水面0.3646公顷、沟渠1.0396公顷),建设用地0.1778公顷(公路用地0.1778公顷),未利用地5.5128公顷(盐碱地5.5128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于家洼子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新平安镇长富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87.8903公顷,其中:农用地73.8962公顷(水田0.1865公顷、旱地16.0785公顷、林地0.0561公顷、其他草地41.9570公顷、沼泽草地0.5506公顷、农村道路0.3476公顷、设施农用地0.0038公顷、坑塘水面3.9690公顷、沟渠10.7471公顷),建设用地0.2602公顷(公路用地0.2602公顷),未利用地13.7339公顷(盐碱地13.7339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长富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新平安镇长建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20.0207公顷,其中:农用地19.8389公顷(旱地4.5243公顷、灌木林地0.0067公顷、其他林地0.0143公顷、其他草地14.9603公顷、农村道路0.1002公顷、沟渠0.2331公顷),建设用地0.0104公顷(公路用地0.0104公顷),未利用地0.1714公顷(盐碱地0.1714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长建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新平安镇长胜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44.8978公顷,其中:农用地44.7009公顷(水田1.0212公顷、水浇地0.0065公顷、旱地2.2836公顷、林地2.1064公顷、灌木林地0.0011公顷、其他林地0.4501公顷、天然牧草地0.0717公顷、其他草地25.5223公顷、农村道路0.2216公顷、坑塘水面2.0595公顷、沟渠10.9569公顷),建设用地0.1757公顷(公路用地0.1757公顷),未利用地0.0212公顷(盐碱地0.0212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长胜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新平安镇长兴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39.6992公顷,其中:农用地22.9399公顷(旱地6.0255公顷、林地0.2185公顷、其他林地0.1591公顷、其他草地11.7200公顷、沼泽草地0.2579公顷、农村道路0.1915公顷、坑塘水面0.0113公顷、沟渠4.3561公顷),建设用地0.2626公顷(公路用地0.2626公顷),未利用地16.4967公顷(盐碱地16.4967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长兴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新平安镇长征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8.3557公顷,其中:农用地1.3822公顷(沼泽草地0.0012公顷、农村道路0.1241公顷、坑塘水面0.5883公顷、沟渠0.6686公顷),未利用地6.9735公顷(盐碱地6.9735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长征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新平安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0.6975公顷,其中:农用地0.6882公顷(其他草地0.5980公顷、农村道路0.0178公顷、沟渠0.0724公顷),建设用地0.0093公顷(公路用地0.0093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新平安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第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海坨乡姜家村集体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征收总面积37.1110公顷,其中:农用地32.4599公顷(旱地1.9859公顷、其他草地29.6081公顷、沟渠0.8659公顷),建设用地0.8769公顷(采矿用地0.0079公顷、公路用地0.8457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233公顷),未利用地3.7742公顷(盐碱地3.7742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征收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征收。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姜家村办理征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土地征收信息查询方式:吉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http://zdxx.zrzy.jl.gov.cn/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2024]第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使用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叉干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使用总面积4.7150公顷,其中:农用地4.6378公顷(水田0.7402公顷、旱地0.6168公顷、林地0.3955公顷、其他林地0.0765公顷、其他草地0.3184公顷、农村道路0.0182公顷、沟渠2.4722公顷),建设用地0.0058公顷(公路用地0.0058公顷),未利用地0.0714公顷(盐碱地0.0714公顷)。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使用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使用。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安置途径
  对被使用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被使用的国有单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2024]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使用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大安市沣水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使用总面积6.4741公顷,其中:农用地6.4740公顷(其他草地6.2687公顷、沟渠0.2053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盐碱地0.0001公顷)。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使用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使用。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安置途径
  对被使用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被使用的国有单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2024]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使用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大安市大桉马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使用总面积17.9712公顷,其中:农用地11.4356公顷(水田5.7020公顷、旱地2.7914公顷、林地1.5335公顷、其他草地0.5924公顷、农村道路0.1163公顷、沟渠0.7000公顷),建设用地0.2485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593公顷、公路用地0.1892公顷),未利用地6.2871公顷(盐碱地6.2871公顷)。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使用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使用。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安置途径
  对被使用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被使用的国有单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2024]第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使用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大岗子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使用总面积0.0118公顷,其中:农用地0.0118公顷(其他草地0.0057公顷、沟渠0.0061公顷)。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使用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使用。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安置途径
  对被使用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被使用的国有单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2024]第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使用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乐胜乡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使用总面积0.1198公顷,其中:农用地0.1070公顷(农村道路0.0032公顷、沟渠0.1038公顷),建设用地0.0021公顷(公路用地0.0021公顷),未利用地0.0107公顷(盐碱地0.0107公顷)。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使用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使用。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安置途径
  对被使用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被使用的国有单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2024]第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使用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两家子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使用总面积0.4732公顷,其中:农用地0.4732公顷(沟渠0.4732公顷)。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使用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使用。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安置途径
  对被使用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被使用的国有单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2024]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使用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新平安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使用总面积1.4118公顷,其中:农用地1.2357公顷(水田0.0749公顷、旱地0.0704公顷、沟渠1.0904公顷),建设用地0.0093公顷(公路用地0.0093公顷),未利用地0.1668公顷(盐碱地0.1668公顷)。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使用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使用。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安置途径
  对被使用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被使用的国有单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2024]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使用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大安市公路管理段国有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使用总面积0.3425公顷,其中:农用地0032公顷(沟渠0.0032公顷),建设用地0.3393公顷(公路用地0.3393公顷)。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使用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使用。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安置途径
  对被使用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被使用的国有单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2024]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使用土地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大安市灌区二期(一步)工程
  2、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3、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724号;
  4、批准日期:2024年9月14日;
  5、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权属、范围、地类和面积
  大安市牛羊胚胎移植中心国有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使用总面积1.2059公顷,其中:农用地0.9093公顷(天然牧草地0.0049公顷、其他草地0.9044公顷),建设用地0.0806公顷(公路用地0.0806公顷),未利用地0.2160公顷(盐碱地0.2160公顷)。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倍、万元、公顷
    
  四、使用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土地使用。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安置途径
  对被使用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实行货币安置。
  六、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到被使用的国有单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事宜,请相互转告。
  七、以上被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