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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8873J/2024-06234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公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文字号: 大征安告〔2024〕37-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8873J/2024-06234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公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文字号: 大征安告〔2024〕37-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征安告〔2024〕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大安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范围:
  位于大安市大赉乡永昌村,东至:永昌村;西至永昌村;南至永昌村;北至永昌村。
  二、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
  征收大赉乡永昌村集体土地面积6.8459公顷。其中农用地6.4867公顷(水浇地0.0617公顷、旱地2.9461公顷、果园3.4789公顷),建设用地0.3592公顷(全部为农村宅基地)。
  三、征收目的:
  为实施大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280元/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 20%和80%的比例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草地的土地补偿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评估确定。
  (一)两费补偿:
  1、土地补偿费:6.4867公顷×280万元/公顷×20%=363.2552万元;
  土地补偿费:0.3592公顷×352万元/公顷(评估价格)=126.4384万元;  
  2、安置补偿费:6.4867公顷×280万元/公顷×80%=1453.020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评估方式确定)。
  看护房24间,1万元/间;板房6间,2万元/间;大棚7个,1万元/个;李子树10995棵,0.0050万元/棵;葡萄200棵,0.0040万元/棵;樱桃树45500棵,0.0005万元/棵。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社会保障安置: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大安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19号)执行,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大安市自然资源局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征安告〔2024〕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大安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范围:
  位于大安市大赉乡渔业村,东至:渔业村;西至渔业村;南至渔业村;北至渔业村。
  二、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
  征收大赉乡渔业村集体土地面积0.8440公顷。其中农用地0.8440公顷(坑塘水面0.7809公顷、其他草地0.0631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实施大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280元/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 20%和80%的比例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草地的土地补偿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评估确定。
  (一)两费补偿:
  1、土地补偿费:0.7809公顷×280万元/公顷×20%=43.7304万元;
  土地补偿费:0.0631公顷×280万元/公顷×50%=8.834万元;
  2、安置补偿费:0.7809公顷×280万元/公顷×80%=174.9216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社会保障安置: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大安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19号)执行,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大安市自然资源局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征安告〔2024〕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大安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范围:
  位于大安市大赉乡兴华村,东至:兴华村;西至兴华村;南至兴华村;北至兴华村。
  二、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
  征收大赉乡兴华村集体土地面积0.3176公顷。其中农用地0.3176公顷(其他草地0.3176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实施大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280元/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 20%和80%的比例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草地的土地补偿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评估确定。
  (一)两费补偿:
  1、土地补偿费:0.3176公顷×280万元/公顷×50%=44.464万元;
  2、安置补偿费:不涉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社会保障安置: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大安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19号)执行,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大安市自然资源局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征安告〔2024〕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大安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范围:
  位于大安市两家子镇来福村,东至:来福村;西至来福村;南至来福村;北至来福村。
  二、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
  征收两家子镇来福村集体土地面积1.2464公顷。其中农用地0.0771公顷(水浇地0.0771公顷),建设用地1.1693公顷(全部为农村宅基地)。
  三、征收目的:
  为实施大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0元/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 20%和80%的比例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草地的土地补偿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评估确定。
  (一)两费补偿:
  1、土地补偿费:0.0771公顷×60万元/公顷×20%=0.9252万元;
  土地补偿费:1.1693公顷×60万元/公顷(评估价格)=70.158万元;
  2、安置补偿费:0.0771公顷×60万元/公顷×80%=3.7008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社会保障安置: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大安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19号)执行,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大安市自然资源局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征安告〔2024〕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大安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范围:
  位于大安市龙沼镇太平村,东至:太平村;西至太平村;南至太平村;北至太平村。
  二、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
  征收龙沼镇太平村集体土地面积0.0266公顷。其中农用地0.0266公顷(旱地0.0266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实施大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0元/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 20%和80%的比例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草地的土地补偿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评估确定。
  (一)两费补偿:
  1、土地补偿费:0.0266公顷×60万元/公顷×20%=0.3192万元;
  2、安置补偿费:0.0266公顷×60万元/公顷×80%=1.2768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社会保障安置: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大安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19号)执行,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大安市自然资源局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征安告〔2024〕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大安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范围:
  位于大安市安广镇胜利村,东至:胜利村;西至胜利村;南至胜利村;北至胜利村。
  二、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
  征收安广镇胜利村集体土地面积0.2376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2376公顷(盐碱地0.2376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实施大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160元/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 20%和80%的比例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草地的土地补偿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评估确定。
  (一)两费补偿:
  1、土地补偿费:0.2376公顷×160万元/公顷×30%=11.4048万元;
  2、安置补偿费:不涉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社会保障安置: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大安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19号)执行,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大安市自然资源局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
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使安告〔2024〕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大安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大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位置和范围:
  位于大安市安广镇胜利村,东至:胜利村;西至胜利村;南至胜利村;北至胜利村。
  二、使用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
  使用安广镇胜利村国有土地面积0.1612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1612公顷(盐碱地0.1612公顷)。
  三、使用土地目的
  为实施大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使用。
  四、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160元/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 20%和80%的比例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草地的土地补偿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评估确定。
  (一)两费补偿:
  1、土地补偿费:0.1612公顷×160万元/公顷×30%=7.7376万元;
  2、安置补偿费:不涉及; 
  五、被使用土地所涉及国有单位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使用土地国有单位。
  六、补偿登记: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使用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认为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大安市自然资源局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