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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8873J/2025-01043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公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03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文字号: 大拟征收安告﹝2025﹞3-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8873J/2025-01043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公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03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文字号: 大拟征收安告﹝2025﹞3-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4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拟征收安告﹝202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水审批﹝2024﹞432号),为保障项目用地,大安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位置和范围:位于大安市月亮泡镇东山头村,东至月亮泡镇东山头村,南至月亮泡镇东山头村,西至月亮泡镇东山头村,北至月亮泡镇东山头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拟征收月亮泡镇东山头村集体土地1.5453公顷,其中:农用地1.5159公顷(旱地1.2024公顷、林地0.0770公顷、农村道路0.0378公顷、沟渠0.1987公顷),未利用地0.0294公顷(内陆滩涂0.029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为保障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建设。该项目用地为公用设施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第(二)项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62元/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20%和80%的比例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评估确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二)两费补偿:
  1、土地补偿费:
  旱地1.2024公顷×62万元/公顷×20%=14.9098万元
  林地0.0770公顷×62万元/公顷×20%=0.9548万元
  农村道路0.0378公顷×62万元/公顷×20%=0.4687万元
  沟渠0.1987公顷×62万元/公顷×20%=2.4639万元
  内陆滩涂0.0294公顷×62万元/公顷×30%=0.5468万元
  2、安置补偿费:
  旱地1.2024公顷×62万元/公顷×80%=59.6390万元
  林地0.0770公顷×62万元/公顷×80%=3.8192万元
  农村道路0.0378公顷×62万元/公顷×80%=1.8749万元
  沟渠0.1987公顷×62万元/公顷×80%=9.8555万元
  合计金额:94.5326万元。
  五、拟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二)社会保障安置: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大安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19号)执行,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公告期30日,自2025年3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收土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大安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大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也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拟征收安告﹝202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水审批﹝2024﹞432号),为保障项目用地,大安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位置和范围:位于大安市太山镇万山村,东至太山镇万山村,南至太山镇万山村,西至太山镇万山村,北至太山镇万山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拟征收太山镇万山村集体土地5.6876公顷,其中:农用地2.4542公顷(旱地2.4302公顷、农村道路0.0240公顷),未利用地3.2334公顷(河流水面2.9923公顷、内陆滩涂0.241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为保障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建设。该项目用地为公用设施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第(二)项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62元/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20%和80%的比例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评估确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二)两费补偿:
  1、土地补偿费:
  旱地2.4302公顷×62万元/公顷×20%=30.1345万元
  农村道路0.0240公顷×62万元/公顷×20%=0.2976万元
  河流水面2.9923公顷×62万元/公顷×30%=55.6568万元
  内陆滩涂0.2411公顷×62万元/公顷×30%=4.4845万元
  2、安置补偿费:
  旱地2.4302公顷×62万元/公顷×80%=120.5379万元
  农村道路0.0240公顷×62万元/公顷×80%=1.1904万元
  合计金额:212.3017万元。
  五、拟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二)社会保障安置: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大安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19号)执行,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公告期30日,自2025年3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收土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大安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大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也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拟征收安告﹝20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水审批﹝2024﹞432号),为保障项目用地,大安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位置和范围:位于大安市太山镇进步村,东至太山镇进步村,南至太山镇进步村,西至太山镇进步村,北至太山镇进步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拟征收太山镇进步村集体土地4.4936公顷,其中:农用地1.3819公顷(旱地1.3347公顷、农村道路0.0472公顷),未利用地3.1117公顷(河流水面3.111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为保障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建设。该项目用地为公用设施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第(二)项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62元/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20%和80%的比例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评估确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二)两费补偿:
  1、土地补偿费:
  旱地1.3347公顷×62万元/公顷×20%=16.5503万元
  农村道路0.0472公顷×62万元/公顷×20%=0.5853万元
  河流水面3.1117公顷×62万元/公顷×30%=57.8776万元
  2、安置补偿费:
  旱地1.3347公顷×62万元/公顷×80%=66.2011万元
  农村道路0.0472公顷×62万元/公顷×80%=2.3411万元
  合计金额:143.5554万元。
  五、拟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二)社会保障安置: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大安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19号)执行,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公告期30日,自2025年3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收土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大安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大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也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拟征收安告﹝202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水审批﹝2024﹞432号),为保障项目用地,大安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位置和范围:位于大安市太山镇宝石村,东至太山镇宝石村,南至太山镇宝石村,西至太山镇宝石村,北至太山镇宝石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拟征收太山镇宝石村集体土地7.5630公顷,其中:农用地0.3311公顷(坑塘水面0.3311公顷),未利用地7.2319公顷(河流水面1.6250公顷、内陆滩涂5.606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为保障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吉林省嫩江干流应急治理工程(大安段)建设。该项目用地为公用设施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第(二)项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62元/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20%和80%的比例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评估确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二)两费补偿:
  1、土地补偿费:
  坑塘水面0.3311公顷×62万元/公顷×20%=4.1056万元
  河流水面1.6250公顷×62万元/公顷×30%=30.2250万元
  内陆滩涂5.6069公顷×62万元/公顷×30%=104.2883万元
  2、安置补偿费:
  坑塘水面0.3311公顷×62万元/公顷×80%=16.4226万元
  合计金额:155.0415万元。
  五、拟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户。
  (二)社会保障安置: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大安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办发〔2008〕19号)执行,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公告期30日,自2025年3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收土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大安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大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也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