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安市霍安涝区治理工程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拟使用安告﹝2025﹞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大安市霍安涝区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24﹞289号),为保障水利项目用地,我市拟定了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安市霍安涝区治理工程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位置和范围:
位于大安市乐胜乡人民政府,东至乐胜乡人民政府,南至乐胜乡人民政府,西至乐胜乡人民政府,北至乐胜乡人民政府。
二、拟使用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
大安市霍安涝区治理工程建设用地拟使用乐胜乡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0428公顷,其中:农用地0.0428公顷(沟渠0.0428公顷)。
三、拟使用土地目的:
为保障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本次拟使用土地用于大安市霍安涝区治理工程建设。该项目用地为水工设施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第(二)项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使用。
四、拟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62元/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原则按照20%和80%的比例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评估确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二)两费补偿:
1、土地补偿费:
沟渠0.0428公顷×62万元/公顷×20%=0.5307万元
2、安置补偿费:
沟渠0.0428公顷×62万元/公顷×80%=2.1229万元
合计金额:2.6536万元。
五、拟使用土地所涉及国有单位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补偿登记: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使用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公告期30日,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多数被使用土地国有单位认为使用土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实施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大安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大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也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