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安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大教工委〔2023〕24号
一、性质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大安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教育工委)是市委派出机构,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
第二条 市委教育工委设书记1人,由市委领导同志兼任;设副书记2人,其中,专职副书记1人,兼职副书记1人,由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
第三条 市委教育工委设秘书组(秘书组设在大安市教育局党建办公室)。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负责调查研究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和建议。
第五条 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党的建设工作。指导下辖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统一管理党组织关系。负责对下辖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指导学校学生德育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 负责管理和建设民办幼儿园及在教育局备案的培训学校党组织。
第八条 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开展理论武装、宣传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各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第十条 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中小学校的统一战线与群团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指导在校学生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统筹规划和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师资培训及学科建设;指导各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各校群团工作和大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使教育系统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
第十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要事项,凡涉及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需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坚持立德树人。将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个环节,推动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 坚持促进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坚持改革创新,激发发展活力,加快推进大安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四、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市委教育工委通过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进行议事决策、研究重大问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议题由市委教育工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副书记提议报请书记确定。
第十九条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书记、副书记和专职副书记,列席人员由召集人指定。
第二十条 市委教育工委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书记主持,出席人员为书记、副书记及市委教育工委全体干部。
第二十一条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办公会议和全体会议由秘书组负责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副书记审签。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或文件由副书记审签,以市委教育工委文件形式印发。
五、决策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由市委教育工委各单位(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作出的决议、决定等,应严格执行,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副书记提请书记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委教育工委秘书组对作出决议、决定等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六、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领导市委教育工委全面工作,日常工作由副书记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每季度向书记作工作专题汇报。凡涉及市委教育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及特殊事项,随时向书记报告请示,主要包括重大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安排、印发重要文件、向上级报送重要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收文。中央及各部(委)、教育部党组、省委及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白城市委及白城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等下发的重要文件,报请市委教育工委书记阅示。其它文件,由副书记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文。上报白城市委及白城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及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各部(委)和教育部党组的文件,报请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审签。向各单位(部门)发文,由副书记审签。
第二十九条 参会。中央、中央各部(委)、教育部党组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白城市委及白城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提请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参加。其它各类会议,由副书记或其他同志参加。
七、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大安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