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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MB1988495D/2016-09230
分  类: 畜牧业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畜牧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15日
标      题: 大安市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牧发〔2016〕9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882MB1988495D/2016-09230 分  类: 畜牧业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畜牧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15日
标      题: 大安市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牧发〔2016〕9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5日

  大安市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大牧发〔2016〕9号 

各科室、直属站(所)、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为全力推进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吉牧质发【2016】71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请贯彻认真执行。

附件: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大安市畜牧业管理局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6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6年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体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狠抓管理责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和执法监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控制,推进监管能力和制度机制建设,切实保障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畜牧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着力抓好各项专项治理

  (一)开展“瘦肉精”专项治理。今年“瘦肉精”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防范点状发生、防止饲喂反弹、严防突发问题。重点对我市与其他县市交界的乡镇以及饲料生产、养殖饲喂、收购贩运、畜禽屠宰等环节进行专项治理,每个环节专项整治率达到100%以上。继续落实好生产承诺和出栏保证制度,探索生猪、肉牛、肉羊出栏时同步开展“瘦肉精”检测的可行性。注重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率达到100%。全面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以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兽药、饲料专项治理。今年兽药、饲料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集中力量强化投入品监管,严格实施非法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行为,重点打击兽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未按规定销售和使用兽用处方药、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兽药经营、饲料生产、使用环节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兽药、饲料市场专项整治,严格饲料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实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省级兽药残留监控和饲料违禁添加成分筛查监测工作,切实保障养殖业者用上“放心药、放心料”。

  (三)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治理。落实《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2015-2019 年)》要求,以畜禽养殖主产区、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产区、兽用抗菌药经营集中区为重点,严厉查处经营、使用非法兽药产品的行为。加大查处非法进口兽用抗菌药、擅自改变兽用抗菌药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标准已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兽用抗菌药等违法行为的力度。重点打击非法添加和使用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突出解决养殖环节不规范使用抗生素问题,包括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执行休药期等。加强兽药安全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提升安全用药水平。

  (四)开展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在继续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规范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为重点的生猪屠宰“扫雷”行动,严厉查处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严防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严格生猪代宰条件审查,落实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生猪代宰行为。

  (五)开展生鲜乳专项治理。今年生鲜乳专项治理重点是:加强婴幼儿乳粉原料奶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原料奶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打击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恶意争抢奶源等行为,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监管,加大对抗生素、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检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四)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加强对全市畜禽屠宰的监管工作,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完善整改项目,努力达到畜禽屠宰许可要求标准。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继续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场清理整顿,重点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销售和屠宰病死畜禽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的集中排查和日常巡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私屠滥宰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严厉打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违法行为。

  (五)开展涉牧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涉牧农资生产经营监管。围绕“两节”、“两会”以及春、秋等重点整治时节,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假冒伪劣涉牧农资的行为,适时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涉牧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及时督办查办各类假劣涉牧农资信访举报案件。组织开展乡村与城郊结合部涉牧农资市场整治。

  二、以质量安全监测为抓手,不断强化风险监测评估预警

  (一)认真开展例行监测。制定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认真完成国家级、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任务,严格采样规范,确保结果真实,切实摸清问题隐患,为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要统筹兼顾,认真开展例行监测工作,不断扩大批次范围,加强监测结果会商分析,集中排查共性问题,严密防范系统性风险隐患,确保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二)稳步推进监督抽查。制定全市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突出生猪、肉牛、肉羊养殖环节及收购运输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查,认真做好国家级和省级“瘦肉精”监督抽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监督抽查程序的严谨、严肃和公正。要加强检打联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依法溯源,严厉查处。

  (三)深入实施风险评估。围绕“放心肉”工程,制定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年度计划,依照时间节点,全面组织实施。通过走访追踪、调查问卷、座谈了解,抽取样品、明察暗访、举报监督、联合办案等方式,全面摸清养殖、屠宰环节和主要畜禽产品危害因子的种类、范围和危害程度,为标准制定、应急处置、生产指导、消费引导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在重点时段和重大节日,组织开展屠宰环节风险评估预警监测,深入实施跟踪评估,跟进开展结果应用,切实掌握风险因子,有效防范突发事件。完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建立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开展科普宣教,全面掌控风险隐患,切实把好“入市”关口,全力保障餐桌安全。

  三、大力推进畜牧业标准化,切实保证源头安全

  (一)强化生产过程控制。加强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强化对畜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督导巡查和检验监测。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及家庭牧场建设,稳步发展“三品一标”畜产品,不断扩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规模。大力培育优质安全畜产品品牌,推动畜产品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提高产地畜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严格管控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推进标准化示范创建。大力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依托龙头企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扩大标准化生产规模、推进品牌化战略,提高辐射带动和引领作用,推进畜牧业标准化工作的快速发展。

  (三)推进“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将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实施认证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和退出机制,强化品牌创建和培育,维护好“三品一标”的品牌信誉。注重质量和数量并重、注重规范管理和质量监督、注重证后监管和标志使用管理、注重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加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和跟踪抽检力度,完善“三品一标”退出机制,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在产地管理、过程管控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用品牌引领消费,用质量带动信誉。加强培训力度,切实提升认证工作人员和养殖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继续实施畜禽定点屠宰厂安全链项目。推动畜禽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推进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建设,延长监管链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淘汰不达标屠宰企业,促进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最终建立以“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为基础的畜禽屠宰质量安全发展新格局,有效保障全市肉品质量安全。

  四、深入管理,切实推动体系建设

  (一)加强养殖档案管理。督促养殖从业者依法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录投入品使用、出栏(屠宰)、检验检测等情况,加大对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和推动家庭牧场、养殖大户等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养殖档案,鼓励畜产品生产经营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创建,自觉建立和实施养殖档案,做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二)加强产地准出管理。依照农业部制定的规范,建立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快追溯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动龙头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实施追溯管理,优先将生猪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畜产品纳入追溯管理范围,逐步实现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全环节可追溯。

  五、深入推动应急处置,有效防范突发问题

  (一)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细化应急预案,推动应急体系建设。加强应急培训,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技能。

  (二)加大舆情监测。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设备设施,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各类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事件,严防舆情的发酵和蔓延。开展科普宣传,发挥专家队伍作用,强化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托主流媒体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引导消费安全。

  (三)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制定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两个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明确各环节应急处置职责任务,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畜牧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和报告情况,确保第一时间有效和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安全和畜牧产业安全。

  六、全面加强制度机制建设,着力提升监管能力

  (一)加强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细化,采取层层抓落实,切实落实好监管责任。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具体的考评细则。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和完善逐级督查、定期不定期督查、重大隐患(问题)督办制度,实现督查全覆盖。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有效进行查处。强化全过程监管,做到生产有规范、监管有标准、惩处有依据。

  (三)加强收贮运环节及畜禽屠宰监管。要对畜产品收贮运主体和贮运设施设备进行备案登记管理,推动经营者落实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职能划转有关要求,严格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动市、乡镇两级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经费,改善监管条件。推进乡镇监管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运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配备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着力解决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推动监管法治建设。增强法治思维,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着力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积极参与《吉林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推动监管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