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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为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沟通并形成共识的工作方法。

二、本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保证本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

三、本行政机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讨论研究本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意见。

(二)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