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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11-06971
分  类: 文件发布;食品药品 ;  通知
发文机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15日
标      题: 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食药监字〔2011〕24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882316693114T/2011-06971 分  类: 文件发布;食品药品 ;  通知
发文机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15日
标      题: 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食药监字〔2011〕24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15日

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大食药监字[2011]24号

各科室、稽查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效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标识和销售管理,使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药品等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队伍进一步得到加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自律意识明显增强,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内容

  全面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查找薄弱环节。重点工作内容:

  1、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2、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

  3、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抽检频次。

  4、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标识和销售管理,重点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中的违法添加。

  5、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及司法移送力度,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召开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及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办发〔2011〕20号文件和《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及霍局长对此项工作的要求。

  (二)组织各餐饮服务单位向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三)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

  (四)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及时报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五)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频次和方式,每月应不少于1次,确保重点单位无遗漏。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对所有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六)增加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为2011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加大对各类必检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加强企业自检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大自检频次。

  (七)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八)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非药品类产品。各级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九)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兴奋剂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510日前,各地组织召开不同层面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5月25日前,组织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向社会做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完成向当地监管部门相关备案和向消费者进行公示;完成向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企业和相关药品企业的宣传材料张贴发放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6月—10月)

  6月份,企业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6月底前,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2月)

  11月底前,所有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各地对此次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市局组织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非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加大惩处力度,凡是涉嫌非法添加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级处理。

  (二)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专项工作的措施和成效。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                   

大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61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