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316693114T/2025-05162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对大安市大岗子镇仲品汇超市等三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13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316693114T/2025-05162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对大安市大岗子镇仲品汇超市等三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13日 |
一、关于大安市大岗子镇仲品汇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大安市大岗子镇仲品汇超市经营的“螺丝椒(辣椒)”(20250617批次),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转办单后,前往大安市大岗子镇仲品汇超市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报告编号:HKCJ2500028-211)。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该批次食品已无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产地证明。现场采取召回、信息公示、整改措施,并积极配合调查。
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二、关于大安市兴利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大安市兴利超市经营的“姜”(20250618批次)、“豇豆”(20250618批次),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转办单后,前往大安市大岗子镇仲品汇超市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报告编号:HKCJ2500028-236、HKCJ2500028-241)。并对现场进行检查,上述批次食品已无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产地证明。并采取召回、信息公示、整改措施,并积极配合调查。
2025年8月4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三、关于大安市郭有粮鲜生果蔬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大安市郭有粮鲜生果蔬超市经营的“尖椒(辣椒)”(20250618批次),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转办单后,前往大安市大岗子镇仲品汇超市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报告编号:HKCJ2500028-228)。并对现场进行检查,上述批次食品已无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并采取召回、信息公示、整改措施,并积极配合调查。
2025年8月4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