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82732582253Q/2020-15405 |
分 类: | 综合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24日 |
标 题: |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机制的实施方案 |
发文字号: | 大司发〔2020〕36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25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732582253Q/2020-15405 | 分 类: | 综合管理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24日 |
标 题: |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机制的实施方案 | ||
发文字号: | 大司发〔2020〕36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25日 |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机制的实施方案
大司发〔2020〕36号
为进一步推进大安市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经费保障,规范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经费的使用管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民调解员工作能力和办案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法〔2018〕82号)及《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机制>的通知》(吉司联发〔2020〕4号)、依据《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企业职工: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其他: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商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纠纷、环境资源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二、补贴方式
人民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是指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专业性行业性、个人调解工作室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工作给予适当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据调处矛盾的难易程度和调处结案方式,给予调解员一定的补贴。
三、补贴范围
明令禁止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及参照编制内人员工资待遇由财政开支的人员领取人民调解办案补贴。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
(二)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三)个人调解工作室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
四、补贴标准
根据纠纷类型和我市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制定如下人民调解办案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简易性协议类纠纷案件,每件补贴50元。简易类纠纷,是指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调解难度不高,纠纷标的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事人数量在5人以内,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的矛盾纠纷。
(二)成功调解一般性纠纷案件,每件补贴100元。一般性纠纷,是指纠纷事实存在争议,调解有一定的难度,纠纷标的金额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且当事人数量在10人以内,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的矛盾纠纷。
(三)成功调解复杂性纠纷案件,每件补贴200元。复杂性矛盾纠纷,是指矛盾较为复杂,事实认定不清,调解难度较大,纠纷标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且当事人10人以内,或者纠纷标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下,且当事人10人以上,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四)成功调解重大疑难性纠纷案件,每件补贴500元。重大疑难性纠纷,是指矛盾纠纷非常复杂,纠纷标的金额高于50000元且涉案人数较多,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调解极其困难,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五)群体性纠纷或同一纠纷做多份案卷的以一件纠纷标准发放补贴。
(六)经司法确认的案件,可以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给予50元奖励。
(七)对于纠纷标的金额不明确、案情复杂的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解案件实际情况,分析评定案件类型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在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发放范围内。
五、审核认定条件
(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调解纠纷必须依据《人民调解法》,按照统一格式认真填写人民调解卷宗等文书材料。
(二)人民调解员必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调解纠纷必须依法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纠纷案件必须是调解达成协议、息诉息访,并已履行结束的纠纷。
(四) 对弄虚作假,虚报纠纷调解成功件数的,发现一件扣除双倍补贴,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六、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发放程序及监督管理
依据《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给予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515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由大安财政或由中央和省级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业务经费中列支。严格按照“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进行“以案定补”,确保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大安市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审核发放,按照季度向人民调解员发放补贴。
(二)各人民调解组织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所受理并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的矛盾纠纷登记簿、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案卷报送到主管司法所,司法所进行初审后上报到市司法局基层科(或评审委员会),基层科(或评审委员会)对纠纷案件类型及调解情况进行复核并确定案件补贴标准,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并经局务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发放。调解员办案补贴由司法所长统一领取,统一发放,补助经费发放严格落实调解员本人签字制度,补助经费发放表由司法所留存,以备上级检查和接受监督。
(三)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在一个月内找到双方当事人回访,询问双方对协议履行情况,双方无异议后应制作回访笔录,与其他卷宗材料整理归档,报上级调委会。司法局基层科(或评审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对给予补贴的调解个案当事人进行回访或走访。
(四)司法所对发放案件补贴的卷宗,要统一存档备查,如确需使用卷宗的,应当履行借用手续后方可提取,用毕及时归还留档。如有案件登记记录或调解卷宗丢失的,取消该调解员当年的调解补贴。
(五)司法局会定期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件套取补贴等情形的,一律取消或追回补贴;对补贴领取发放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以案定补”人民调解文书认定标准
(一)规范化人民调解文书应具备材料。1.卷宗(封面)、目录;2.调解申请书;3.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4.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5.人民调解记录;6.人民调解协议书;7.回访记录;8.司法确认有关材料;9.卷宗情况说明;10.封底;11.以案定补申请表。
(二)材料装订要求。材料必须按照本条第(一)款表述材料顺序装订,并要认真填写好卷宗目录。
(三)人民调解文书制作要求。1.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要求真实清楚、证据充分;2.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八、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本方案在实践工作中发现有不可操作性时可以进行修订,所修订的条款作为本方案的补充条款。
大安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