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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90XA/2024-04858
分  类: 基层卫生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21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大安市2024年度乡村医生再注册(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90XA/2024-04858 分  类: 基层卫生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21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大安市2024年度乡村医生再注册(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1日
关于开展大安市2024年度乡村医生再注册(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白城市卫健委相关通知要求,大安市卫健局将组织各乡镇卫生院开展2024年度乡村医生再注册(换证)工作,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有关处室要求和《条例》规定,省卫健委启动全省2024年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
  二、再注册(换证)省级标准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范围: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目前仍然在村卫生室岗位执业的村医(2年内)。
  2、2020年、2023年全省定向招录且仍在村卫生室岗位的村医。
  3、年满60周岁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确有需要返聘的村医。
  4、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师。
  5、已取得个体村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仍然在个体村卫生所执业的人员。
  (二)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4、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材料报送
  1、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将相关材料信息报送至辖区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进行审核,公示后统一将再注册人员信息汇总表上报至局基妇科。
  2、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个体村卫生所将相关材料信息报送至市卫生监督所,由市卫生监督所进行审核后统一将再注册人员信息汇总表上报至局基妇科。
  此项工作已于8月15日开始统计上报,截止8月27日前完成信息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目标要求
  本次再注册工作结束之后,所有依照《条例》管理的乡村医生均须持有2024年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
  大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