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882MB1561897X/2022-04881 |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28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大安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大医保联〔2022〕8号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8日 |
| 索 引 号: | 11220882MB1561897X/2022-04881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28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大安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大医保联〔2022〕8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8日 |
关于印发《大安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医保联〔2022〕8号
各乡(镇、街)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中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6号)文件精神,现将《大安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医疗保障局
大安市民政局
大安市财政局
大安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安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 “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6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规定,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具有大安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安市统筹区域内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中专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及出生后90天内的新生儿;在大安市统筹区域内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大安市统筹区域内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大安市统筹区域内在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未就业的大安市统筹区域内居留外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18周岁以下人员 (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和大中小学生 (以下简称 “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310元。
三、缴费机制
2023年全市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设定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内不再受理2022年度个人缴费业务。
集中预缴期内完成居民医保缴费(含新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外缴费的(含新参保),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缴费成功次日起设置9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待遇等待期”)。对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或跨统筹区重新参加居民医保的,且在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按年度标准全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参保居民在待遇等待期内转参加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在未进入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因变更统筹区确需重新参保的,应先办理停保业务。已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或待遇等待期内,因重复缴费、死亡退保以及参加职工医保或大安市统筹区域外居民医保的,可同步办理参保终止和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或待遇等待期后不予办理个人退费。
四、参保资助政策
2023年全省经医疗救助渠道对城乡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每人给予130元定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已全额缴费的,可向大安市医保部门申请支付其应享有的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经大安市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含大中小学生)可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直接享受参保地相关的待遇政策.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按普通居民(或学生)身份享受参保地相关待遇,其参保资助及直接医疗救助等保障待遇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享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统筹推进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确保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医保、税务、财政、民政、教育、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教育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学生的相关资料传递到医保局确认并存档,负责组织辖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在2022年12月31日前督促参保学生及时完成缴费。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及时提交给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三)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社保缴费APP、手机银行、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合作银行要切实履行起社会责任,积极受理窗口缴费业务,同时拓展多途径多方式便民缴费渠道。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多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待遇,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正确解读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在集中预缴期内,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推送参保缴费提醒信息,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