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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MB1561897X/2023-02442
分  类: 机构职能 ;  其他
发文机关: 大安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1日
标      题: 大安市医疗保障局基本概况及其职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882MB1561897X/2023-02442 分  类: 机构职能 ;  其他
发文机关: 大安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1日
标      题: 大安市医疗保障局基本概况及其职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1日
 大安市医疗保障局基本概况及其职能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执行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八)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一)综合科(待遇保障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宣传、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政策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执行医疗保障的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纳制度。拟定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和评估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上级机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离休干部医疗费政策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和医疗救助工作。

 (二)医药服务和基金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的调整机制,承担医疗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执行定点医药机构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改相关工作。监督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制度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级机构大安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一、主要职能

 大安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隶属于大安市医疗保障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大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省厅、省局、市局文件要求,拟定大安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工作的管理、技术和服务标准,完善经办规程和操作规范,推进经办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

 (三)完成省、市下达的医疗、生育保险参保扩面指标,制定基金征缴和支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编制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基金预算;负责监测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拟定对策建议。

 (五)编制汇总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开展精算预测和运行分析。

 (六)规划指导全市医疗、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组织全市联网数据上报。

 (七)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医疗、生育保险稽核、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指导监督全市经办系统执行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药店规范协管理,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和谈判机制,管理定点服务机构。

 (九)征收、筹集市本级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经办相关各类人员的待遇支付;负责对各项基金、资金的管理、稽核和审计;监督检查考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承担市本级医疗、生育保险其他经办业务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办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核定37名事业编制。编制比例结构:专业技术岗位编制36名;工勤岗位1人。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协调、党务、后勤保障、保密、安全保卫等单位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文字综合、宣传报道、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工资福利以及培训、教育、考核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群工作。负责信访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和督办。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财务科。负责指导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财务工作;监督执行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医疗、生育保险基金预警制度;监测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综合编制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基金报表。负责全市各统筹地区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基金核算管理。负责全市调剂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检查。负责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上解财政专户及请款申请工作。负责市本级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预算、决算及基金报表。

 (三)基金征缴科。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经办业务,拟定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建议方案;负责市本级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经办业务工作,承办市(区)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申报、登记、审核,以及特殊人员身份的确认和复核;核查审定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征收、清欠、追缴保险费;负责建立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账户,划分基金;负责办理各险种变更、注销、转移手续;负责定期将特殊人员、工资统发人员变动确认情况及基金征缴情况统计汇总并报送有关部门;负责与财务部门核对各险种基金申报与实际到帐情况;负责参保单位人员基本信息的查询及个人账户信息查询。

 负责参保居民的申报、登记、变更、审核工作。负责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使各社区居民参保工作的扩面、统计、变更、管理工作逐步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负责城镇居民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居民保险的方针政策,对居民保险的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负责完成省厅下达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参保任务。

 (四)稽核审计科。负责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收、拨付、运营管理的稽核审计;拟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年度稽核计划和专项稽核计划,组织落实开展专项稽核工作,提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的基金审计工作;负责对统筹地区内的参保单位、人员及定点服务单位的稽核工作;负责全市基金审计重大问题要情的调查报告工作;负责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部门执行,并进行跟踪监督;负责对市本级各险种征收、支付、会计核算等业务的内部稽核和审计。同时成立风险防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参保缴费业务风险控制、监督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待遇支付业务风险控制、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目录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基金财务业务风险控制、信息系统业务风险控制、档案管理业务风险控制。

 (五)待遇审核科。负责指导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工作;负责对全市上转人员就医登记备案和医疗费用监督审核;负责市本级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的管理工作,承办市本级医疗、生育保险付费方式的确定和结算方案的审核;负责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急诊、特殊疾病门诊、生育人员妊娠待遇登记的受理、审核、审批,以及医疗费用报销及管理。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生育补贴、奖励核定和发放;负责定点服务单位月结处算的审核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镇职工和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审核;负责受理参保人员有关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咨询工作。

 (六)医疗监管科。负责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的指导检查;负责异地就医结算的组织、协调;负责市本级医疗、生育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对申请市本级定点服务单位资格的考察,承办省内、省外转诊定点服务单位的考察、审定;负责组织与市本级定点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及信誉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维护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对市本级定点服务单位执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结算指标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拟订与市本级定点服务单位的结算方案。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审批及管理,对定点服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培训、考试。负责对规定病种及意外伤害审核管理。

 (七)统计信息科。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经办机构系统的统计信息工作;按省局统计报表编制要求及时汇总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的统计报表,开展运行分析。指导所辖县(市)医疗、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组织联网数据上报等工作;管理市本级信息统计业务,负责市本级医疗、生育保险业务数据整理汇总和运行分析,管理市本级计算机网络系统及日常维护。                         

 (八)医疗救助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医疗救助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起草《大安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按规定受理全市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全市医疗救助数据统计及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就医用药及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协议管理工作;对医疗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大安市人民路东路司法局办公楼5楼(局办公地点)大安人民路东路政务大厅2楼(经办中心办公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冬:8:30—11:30,13:30—17:00;夏:8:30—11:30,14:00—17:30)

 大安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局长:管长虹  0436--5349308

 大安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人:经办中心主任、李家韧 0436-5200601

   

  

 

大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1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