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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MB1610898M/2023-07684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批复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务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标      题: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大安市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园孵化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大行审投字〔2023〕19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882MB1610898M/2023-07684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批复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务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标      题: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大安市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园孵化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大行审投字〔2023〕19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4日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大安市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园孵化器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大行审投字〔2023〕193号
大安市天祥投资创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审批大安市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园孵化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收悉,随文报来的《大安市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园孵化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现场查勘,专家审查论证,现批复如下:
  一、大安市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园孵化器建设项目位于吉林省大安市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内,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包含孵化器地块和厂区地块。总建筑面积45024.64平方米,其中:孵化器地块总建筑面积10383.23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孵化楼、设备用房2及相关配套的管线、道路硬化、绿化等辅助工程,建成后建筑系数14.5%,容积率1.08,绿地率28.85%;厂区地块总建筑面积34641.41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开闭所、综合楼、设备用房1、设备机房、门卫及相关配套的管线、道路硬化等辅助工程,建成后建筑系数24.89%,容积率0.70。
  项目总占地面积13.41公顷,全部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工程土石方挖填总量19.09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10.56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2.11万立方米),填方量8.53万立方米(含绿化覆土0.08万立方米),借方0.08万立方米为绿化种植土,由“大安市四棵树乡产业园区孵化器建设项目”铁北二街施工场地调运,余方2.11万立方米为厂区地块工程区剥离的表土,用于吉林省大安市吉林西部(大安)清洁能源化工产业园区的园区绿化覆土。本工程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工程总投资为29425.4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7207.26万元,项目资金拟申请债券资金13000万元,其余16452.43万元由企业自筹。项目已于2022年5月开工,计划于2025年5月完工,总工期为37个月。项目法人单位为大安市天祥投资创业有限公司。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对项目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工艺与方法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41公顷(其中,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为13.41公顷)。
  四、水土流失预测
  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项目建设造成新增土壤流失量为414.01吨。确定施工期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时段,厂区地块工程区的道路及硬化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
  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本工程位于东北黑土区,属于松嫩湿地草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同意执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1.9%。
  六、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孵化器地块工程区和厂区地块工程区2个防治分区。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七、水土流失分区防治措施
  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在落实各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土地复垦、表土剥离、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方案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实施如下措施。
  (一)孵化器地块工程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采取的表土剥离措施,施工过程中采取的雨水管线、雨水排水沟、密目网苫盖措施。
  (二)厂区地块工程区
  基本同意施工过程中采取的雨水管线、雨水口、密目网苫盖、编织袋装土拦挡措施,施工结束后采取的绿化覆土、全面整地及绿化措施。
  八、施工组织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方法和进度安排。
  九、水土保持监测
  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本项目主要采用历史遥感影像分析、资料分析、地面定位观测、实地调查量测及无人机航测相结合的监测方法。确定施工期为水土保持监测重点时段。
  十、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11.25万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03万元。
  十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落实好表土剥离和防护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按规定公开。要按规定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二、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原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十三、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