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万头肉牛养殖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行审投字〔2025〕17号
大安市晟牧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万头肉牛养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202-220882-04-01-337339。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8.00公顷(其中,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为78.00公顷)。
(二)同意本项目执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876.31万元,建设期估算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5.10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中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规定要求,并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依据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同时,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意见,做好表土剥离、黑土地保护利用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严格规范施工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规定公开监测成果并及时报送我局及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并对录入信息负责。
(四)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在项目开工前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如本项目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之外,新发生涉及《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新增变化之情形,应当如实向我局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以及《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水保函〔2023〕1号)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六)应当督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及其人员强化行业自律,自觉遵守信用管理规定,分别对其技术成果、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防范违法违规和失信问题发生。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定期向我局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本项目如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应当在投产使用前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备案并依法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根据水利部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六、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或者项目超出许可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主动申请重新审核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万头肉牛养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万头肉牛养殖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万头肉牛养殖项目位于吉林省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子村。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养殖肉牛10000头,项目建设包括建设育肥牛场区、基础母牛场区、附属设施区、研发销售物流中心区、创新管理基地区、实验中心区、产品展示中心区及旅游设施区等8个功能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239157.58平方米,其中:育肥牛场区新建养殖舍12栋及相关配套设施,合计建筑面积140457.20平方米;基础母牛场区新建养殖舍11栋及相关配套设施,合计建筑面积70266.23平方米;附属设施区新建犊牛舍2栋、隔离牛舍2栋及相关配套设施,合计建筑面积14047.67平方米;研发销售物流中心区新建中心楼1栋,合计建筑面积3102.01平方米;创新管理基地区新建管理楼1栋,合计建筑面积848.21平方米;实验中心区新建实验中心楼1栋,合计建筑面积384.00平方米;产品展示中心区新产品展示产品展示楼1栋,合计建筑面积2052.26平方米;旅游设施区新建农家乐餐饮1栋、休闲采摘大棚1处、试验田1处、花海1处、盐碱鱼垂钓园1个,合计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同时配套建设园区内道路、给水、排水、供配电、燃气管线、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养殖规模将达到10000头肉牛。
项目总占地面积78.00公顷,全部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工程土石方挖填总量46.46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23.23万立方米(含剥离表土8.86万立方米),填方量23.23万立方米(含回覆表土8.86万立方米),无外弃、外借方量;运行期年产生牛粪量约50000吨,全部出售给大安市润禾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来生产商品肥料后外销。项目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
项目已于2022年8月开工,计划2025年10月完工,总工期39个月。项目总投资56275.7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0146.83万元,资金来源为政府专项债券及企业自筹,项目法人单位为大安市晟牧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开工时未履行水土保持相关手续,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2023年10月9日,大安市水利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大安市晟牧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编(补)报水土保持方案通知书》((大)水保编(补)字〔2023〕第1)号),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项目区地貌属平原地貌,气候类型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气温4.6摄氏度,多年平均降水量402.2毫米,多年平均蒸发量1874.6毫米,多年平均风速为3.14米/秒,最大冻土深度1.8米,无霜期146天;项目区土壤以草甸土为主,植被类型为草甸草原,现状林草覆盖率为96%。项目区土壤侵蚀类型为风力侵蚀为主兼有水力侵蚀,侵蚀强度以轻度侵蚀为主。项目区属于松嫩湿地草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2025年3月28日,大安市水利局以线下会议方式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组织了技术评审。专家与参会代表于会前查看了项目的现场情况,会上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方案编制单位关于报告书内容的汇报,经咨询、交流与专家集中评审,专家组认为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建议通过技术评审,主要技术评审意见如下:
一、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对项目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与工艺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8.00公顷(其中,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为78.00公顷)。
三、水土流失预测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新增土壤流失量为2286.0吨。确定水土流失防治重点时段为施工期,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区域为育肥牛场区和基础母牛场区。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同意本项目执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五、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一)基本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育肥牛场区、基础母牛场区、附属设施区、研发销售物流中心区、创新管理基地区、实验中心区、产品展示中心区及旅游设施区共8个防治分区。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六、水土流失分区防治措施
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建设单位应当自觉强化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在依法依规落实各行政部门批准的表土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复垦等相关方案规定的相关措施同时,还要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如下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一)育肥牛场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表土剥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临时堆土采取苫盖措施,设置泥浆沉淀池措施,建设雨水排水设施;施工结束后对绿化区域采取表土回覆、全面整地、植树种草措施。
(二)基础母牛场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表土剥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临时堆土采取苫盖措施,设置泥浆沉淀池措施,建设雨水排水设施;施工结束后对绿化区域采取表土回覆、全面整地、植树种草措施。
(三)附属设施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表土剥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临时堆土采取苫盖措施,设置泥浆沉淀池措施,建设雨水排水设施;施工结束后对绿化区域采取表土回覆、全面整地、撒播种草措施。
(四)研发销售物流中心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表土剥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临时堆土采取苫盖措施,设置泥浆沉淀池措施,建设雨水排水设施;施工结束后对绿化区域采取表土回覆、全面整地、撒播种草措施。
(五)创新管理基地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表土剥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临时堆土采取苫盖措施,设置泥浆沉淀池措施,建设雨水排水设施;施工结束后对绿化区域采取表土回覆、全面整地、撒播种草措施。
(六)实验中心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表土剥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临时堆土采取苫盖措施,设置泥浆沉淀池措施,建设雨水排水设施;施工结束后对绿化区域采取表土回覆、全面整地、撒播种草措施。
(七)产品展示中心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表土剥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临时堆土采取苫盖措施,设置泥浆沉淀池措施,建设雨水排水设施;施工结束后对绿化区域采取表土回覆、全面整地、撒播种草措施。
(八)旅游设施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表土剥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临时堆土采取苫盖措施;施工结束后对绿化区域采取表土回覆、全面整地、撒播种草、栽植观赏绿化美化措施。
项目涉及黑土地保护利用、表土剥离与保护等有关事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本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及的表土剥离等措施,仅系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所采取的与水土流失防治直接相关的有限措施。
七、施工要求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应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八、水土保持监测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本项目主要采用历史遥感卫星影像分析、无人机遥感监测、地面观测、实地调查量测及资料分析相结合的监测方法。确定施工期为水土保持监测重点时段,监测重点区域为育肥牛场区和基础母牛场区。
九、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基本同意水
土保持总投资为876.31万元,建设期估算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5.10万元。
十、水土保持效益分析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结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项目区水土流失可基本得到控制,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恢复。
专家组仅从技术层面对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方案中所提及的表土剥离、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黑土地保护利用等有关技术措施,仅系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所采取的与水土流失防治直接相关的有限必要措施,不能完全等同或替代各相关部门批准方案所提出的全部措施。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同时,还应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意见等,认真落实好相关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本技术审查意见仅限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范畴。因之发生的相关赔偿、补偿,由作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