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同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万千瓦风电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行审投字〔2025〕13号
大安市同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大安市同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411-220882-04-01-452220。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5.00公顷(其中,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为25.00公顷)。
(二)同意执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83.43万元,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11.25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中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规定要求,并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依据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同时,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意见,做好表土剥离、黑土地保护利用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严格规范施工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规定公开监测成果并及时报送我局及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并对录入信息负责。
(四)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在项目开工前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如本项目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之外,新发生涉及《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新增变化之情形,应当如实向我局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以及《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水保函〔2023〕1号)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六)应当督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及其人员强化行业自律,自觉遵守信用管理规定,分别对其技术成果、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防范违法违规和失信问题发生。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定期向我局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本项目如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应当在投产使用前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备案并依法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根据水利部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六、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或者项目超出许可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主动申请重新审核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大安市同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大安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安市同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万千瓦风电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大安市同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万千瓦风电项目位于吉林省大安市境内。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新建单机容量7.7兆瓦风电机组12台、单机容量7.6兆瓦风电机组1台,总装机容量为100兆瓦;新建1座220千伏升压站,配套建设1台120兆伏安主变;集电线路主要采用架空线路形式,长度18.00千米,共使用杆塔71基;施工及检修道路总长度15.08千米并设置31个临时错车道。
项目总占地面积25.0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9.90公顷,临时占地15.10公顷,占地类型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他土地。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为12.80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为6.40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2.94万立方米),填方量为6.40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2.94万立方米),无余方,土石方平衡。项目总投资为45976.0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8095.11万元,资金来源为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总投资的20%,其余为银行贷款融资。项目计划于2025年4月开工,计划2026年3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项目法人为大安市同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区为平原区,气候类型属于北温带半干旱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气温4.4摄氏度,多年平均降水量412.3毫米,多年平均风速3.79米/秒,无霜期147天,最大冻土深1.80米。区域植被类型属草甸草原植被,土壤类型主要为淡黑钙土和盐碱土。项目区属东北黑土区,项目区以风力侵蚀为主,侵蚀强度为轻度。
2025年4月1日,大安市行政审批局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有3名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以及大安市水利局、建设单位大安市同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方案编制单位长春合利水土保持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和专家观看了工程现场影像资料,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关于报告书内容的汇报,经咨询交流与专家集中评审,专家组认为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建议通过技术评审,主要技术评审意见如下:
一、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对项目占地、土石方平衡与流向、施工工艺与方法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5.00公顷(其中,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为25.00公顷)。
三、水土流失预测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该项目建设期可能造成新增土壤流失量1030.29吨。水土流失发生的重点时段为施工期,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部位为施工及检修道路区。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项目区位于松嫩湿地草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同意执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五、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一)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为升压站区、风机及箱变区、集电线路区、施工及检修道路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5个防治分区。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六、水土流失分区防治措施
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建设单位应当自觉强化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在依法依规落实各行政部门批准的表土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复垦等相关方案规定的相关措施同时,还要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如下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一)升压站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对升压站区占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运送至施工生产生活区堆存;施工过程中对基础回填土采取临时堆土防护措施、在进场道路铺碎石、深水井施工期间布设泥浆池1座;施工结束后对升压站内绿化区进行表土回覆、全面整地和绿化。
(二)风机及箱变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对本区可剥离表土区域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临时存放在本区内并采取密目网苫盖、编织袋土拦挡,每处风机基础开挖附近布设1座泥浆池;施工结束后采取表土回覆、全面整地,对占用的其他土地撒播种草。
(三)集电线路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对本区采取表土剥离,对剥离的表土进行密目网苫盖、编织袋土拦挡,施工时对施工车辆作业区域铺设钢板;施工结束拆除钢板,对临时施工区进行编织袋土拆除、表土回覆、全面整地,对占用其他土地进行撒播种草。
(四)施工及检修道路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对新建施工道路、错车道采取表土剥离措施,剥离的表土全部运至T3号、T7号、T12号风机旁的临时堆土场堆存,对剥离的表土采取密目网苫盖、编织袋土拦挡;施工时,对施工及检修道路区采用碎石填筑;施工结束后对表土堆土带进行编织袋土拆除、对施工道路拆除区域、错车道及临时堆土场采取表土回覆和全面整地,对占用的其他土地采取撒播种草。
(五)施工生产生活区
基本同意施工前采取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集中堆放在临时堆土场内,采取密目网苫盖、编织袋装土拦挡及拆除措施、对升压站区临时堆存的表土,采取密目网苫盖、编织袋装土拦挡及拆除措施;工程完工后,对临时占地区域采取表土回覆、全面整地、撒播种草措施。
项目涉及黑土地保护利用、表土剥离与保护等有关事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本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及的表土剥离等措施,仅系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所采取的与水土流失防治直接相关的有限措施。
七、施工要求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应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八、水土保持监测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主要采用资料分析、地面观测、实地调查量测与无人机遥感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方法。施工期为水土保持监测重点时段。
九、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83.43万元,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11.25万元。
十、水土保持效益分析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结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可基本得到控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恢复。
专家组仅从技术层面对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方案中所提及的表土剥离、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黑土地保护利用等有关技术措施,仅系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所采取的与水土流失防治直接相关的有限必要措施,不能完全等同或替代各相关部门批准方案所提出的全部措施。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同时,还应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意见等,认真落实好相关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本技术审查意见仅限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范畴。因之发生的相关赔偿、补偿,由作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