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大农发〔2021〕35 号
代表:
您在市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牲畜养殖管理的建议》(第17号建议)收悉,大安市农业农村局现答复如下:
一、实施“出村入园”,实现人畜分离
为加快推动畜牧业养殖方式转变,实现人畜分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大安市牲畜“出村入园”工作方案》,在我市实行牲畜搬迁出村进入养殖园区。2021年先行试点建成4个出村入园集中养殖园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集中养殖园区建设。到2025年,牛马羊等草食牲畜全部实现出村入园养殖。
二、争取项目扶持,推进粪污治理
我市积极申报国家2021年非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编制的《大安市2021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通过省级项目专家评审,待国家批复受实施。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完成60个养殖集中小区收储点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完成60-80个规模养殖场(户)液体粪污收集设施的填平补齐、配套升级建设,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100%;完成50个养殖密集区收储点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在养殖畜禽未迁出村屯,养殖相对集中区域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包括堆粪棚、尿液和污水贮存设施或设备,实行“分散收集、统一处理、统一利用”模式。项目实施可实现对我市畜禽粪污全方位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加强宣传指导,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我局在工作开展中充分采取集中培训和入户指导方式,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目的和意义,并印制发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水、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等宣传资料,提高养殖场(户)主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使得粪污合理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职责,生态环境部门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主体;养殖场(户)主是粪污治理主体。
四、落实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白城市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市、乡、村三级依法进行监督,农业农村局成立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居环境中队,重点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监督。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