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大农字〔2019〕31号
单晓红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畜禽散养户养殖污染防治的建议》(第2号提案)收悉,大安市农业农村局现答复如下:
我局非常重视,对您的提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将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
近年来,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大安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成立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领导小组,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在此基础上,我局印发了《大安市畜禽养殖粪污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大安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综合整治方案》等相关文件,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强化舆论宣传,加强引导服务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我局重点开展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可以资源化利用,对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会有促进作用。在工作开展中充分采取培训和入户指导方式,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目的和意义,并印制发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水、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吉林省主推“五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宣传资料,提高养殖场(户)主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使得粪污合理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二、明确责任主体,层层落实责任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主体、养殖场(户)主是粪污治理主体。2018年4月,市政府分别与环境保护、农业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目标、细化了责任。
三、落实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养殖场(户)主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度和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的,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未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进行环评登记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四、推广“五型”模式,推进体系建设
针对规模养殖场积极推广“五型”利用模式,采用固体粪便堆肥利用模式、畜禽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有机肥生产加工利用模式、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和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建设规范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实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配套设施符合防渗、防雨、防溢流“三防”要求。针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无条件配备粪污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可以选择建设畜禽养殖粪污集中收贮点、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逐步推动规模以下养殖户实现分户收集、集中储运、统一处理的粪污收储运体系建设。
经过持续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5%,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大部分做到分户收集还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80%以上。但仍存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储体系建设难度大,集中体现在标准化的集中收贮点少、没有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没有粪污处理及利用龙头企业等问题。
在今后工作中,重点解决存在的问题。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强化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采取政府扶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培育建设与现代化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畜禽粪污集约处理中心。强化政策导向作用,通过招商、兼并、整合、重组等方式,加快培育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向专业化、产业化和集约化转型。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8日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刘笑扬 1394365086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