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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6910376375/2020-12715 分  类: 委员提案 ; 其他
发文机关: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11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3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大住建协字〔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1日
有 效 性: 有效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3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大住建协字〔2020〕5号

  

李若宁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供热公司供热服务不到位问题的建议》(第34号提案)收悉,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答复如下:

  一、供热现状及价格

  根据大安市城区2019—2020年采暖期统计,供热总面积

  610.3万平方米,供热企业7家,燃煤供热企业6家,水源热企业1家。

  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目前,我市供热价格标准按照大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文件《关于2016—2017年采暖期供热价格执行标准的通知》大价字【2016】17号执行。执行标准: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指令性规定收费方式之前,按建筑面积计算,利用燃煤供暖的,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下调至26.50元/㎡,非居民房屋供热价格37.50元/㎡。利用其他燃料供暖的供热价格参照此价格执行。

  二、供热标准及退费标准

  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中 三、维护热用户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退费标准 (八)热用户未达到供热标准温度的退费办法。经供热经营企业或白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用户双方检测,热用户的室内昼夜温度低于18℃,且属于供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的,按照以下退费方法,供热经营企业退还相应热费。计算公式:退费额(元)=应收热费×退费率。退费额按以下标准退费: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在18℃(不含18℃)—17℃(不含17℃)的,退还热费总额的15%;在17℃(含17℃)—14℃(不含14℃)的,退还热费总额的30%;在14℃(含14℃)—10℃(不含10℃)的,退还热费总额的60%在10℃(含10℃)以下的,应全额退费。

  三、供热服务质量

  住建局供热办公室办已设置了投诉电话,并要求各供热企业每年供热开栓前,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开24小时维修服务电话。接到反映及投诉电话后,马上派专业的维修工调查处理,确保及时解决。同时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规定退还相应热费。供热开栓前住建局供热办公室到各供热企业检查供热前准备工作和相关安全工作。采暖期期间,住建局供热办公室针对上访较多的楼房或小区,组织供热企业负责人进行跟踪入户走访。针对因供热来访的,供热办公室都组织供热企业负责人认真接待,并进行了协调和回访。

  四、下步工作

  为全力做好供热保障工作,针对市区供热实际,住建局供热办要求各供热企业在供热采暖期结束后对影响供热质量的设备进行维修,管网进行梳理,制定更换方案,把不合理的管网进行改造,杜绝有的小区冷有的小区热的问题。把老化的管线进行更换,消除采暖期的安全隐患。为下一个采暖期的奠定坚实基础。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