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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00032 分  类: 委员提案 ; 议案
发文机关: 大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9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大城执字〔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9日
有 效 性: 有效

对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大城执字〔2022〕2号

李红城、苏世彬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城市养犬管理机制的建议》(第1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犬只登记。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犬类防疫、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发放防疫证件,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时刻掌握广大养犬市民动态,确实做好犬类防疫、统计等相关工作,有效防止犬类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给市民创造一个安全的城市环境。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进一步加强联合整治。请示市政府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要求广大养犬市民文明养犬,对未束绳遛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公安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及《治安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负责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发放准养证明,依法对未经防疫、准养的对人身存在安全隐患的野犬、流浪犬、私养犬采取综合治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罚,坚决杜绝产生犬类对人身安全隐患;市城管局依据《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市区内犬类随地便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加强清扫保洁;街道办事处、社区、各宠物医院、物业公司要对小区内未束绳遛放犬类及随地便溺等行为进行监管纠正,劝导不文明养犬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经劝导、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农业农村、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社区、各宠物医院、物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联合宣传部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让广大养犬市民自觉遵守养犬相关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健康养犬,形成良好的文明养犬习惯,给广大市民一个优美的市容和安全环境。    

大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