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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691035244P/2023-08259 分  类: 政协提案 ; 报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1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有 效 性: 有效

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1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田雨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安北副食品大厅建设的建议》(第10号提案)收悉,大安市商务局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农副产品市场规划的关心与关注,同时也感谢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加快安北副食品大厅建设的工作建议。加快建设安北副食品大厅,可以更好地振兴我市三产服务业经济规模,保障我市老百姓更好享受平价菜篮子服务。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2022年5月19日下午,我单位吕晓明局长、祖冠宝副局长及主要工作人员到大安北进行实地查看,结合实际情况和安北街道马锴主任、安铁社区薄忠凯进行了商讨,制定了初步的建设规划,计划将场地分为三块,分别用于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文化产品交易市场、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并向市领导做了汇报,该项工作已列入2023年全市重点工作。

  二、目前存在的困难

  一是地块存在不确定隐患。

  本地块为商业用地,市场建设区域由铁路大连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经协调找到了基础设计图纸,基础部分已全部完成,原有拆迁户异地安置,拆迁完成后,留有不确定因素。

  二是地块与周边居民楼距离过近。

  拟建设冷库层高达到16.8米,建筑物北侧与居民区间距最近处只有13.2米,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相关条例,在该地块建设冷库可能会引起采光、通风、日照上的纠纷。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如果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三是地块土地性质需要变更。

  冷库建设为工业用地,土地地性变更问题突出,冷却用氨制冷,离居民区近,也是不可绕过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由于以上问题,安北副食品大厅项目暂时搁置,待找到合适地块后继续推进。

  再次感谢您对安北副食品大厅建设工作的关心,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开展工作,加快推动我市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

  大安市商务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