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经济发展;
(二)负责理顺基层供销社的组织管理体制,逐步使其成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负责监督社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政策情况;
(四)负责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权益;
(五)承担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多方面的合作与支持,维护合法权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六)承担提供信息、技术、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七)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落实国家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措施。